【Reading】《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

 弗朗西斯·福山

导读 重新带回国家

  • 福山将“国家建构”理解为政府的统治能力。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一个政府国防、征税、官僚机构架构、维持社会秩序、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能力。

序言

  • 国家并不受困于自己的过去,但在许多情况下,数百年乃至数千年前发生的事,仍对政治的性质发挥着重大影响。
  • 如果想得更远,认为现代社会已远远超越美拉尼西亚,依我看来可能只是夜郎自大,因为头人——将资源派分给亲戚和拥护者的政治家——在当代世界依然到处可见,包括美国国会。

第1章 政治的必需

  • 自由民主制作为预设,已成为21世纪初普遍接受的政治景观。
  • 第三波在20世纪90年代后达到顶峰。21世纪第一个十年则出现“民主衰退”。
  • 很多国家,虽然正式接受民主合法性,却在系统性地取消对行政权力的制衡,并对法律发起系统性的侵蚀。
  • 拥有民主制度这一事实,并不表明其治绩的优劣。未克履行民主所允诺的好处,可能是民主制度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 持久的贫穷经常滋生其他社会功能的失调,如帮会、毒品交易、普通百姓的不安全感。
  • 但印度的民主,就像香肠的制作,越是近距离观察,其吸引力越是下降。
  • 印度政治家经常从事公开的政治交易,以政治恩惠来交换选票。
  • 印度众多的城市里,在漂亮耀眼的高科技中心旁,往往可见非洲式的贫穷。
  • 印度民主明显的混乱和腐败,经常与中国快速和有效的决策形成强烈对比。中国统治者不受法治或民主责任的牵制:如想建造大水坝、拆除旧居以造高速公路或机场、实施即时的经济刺激,他们的速度远远超过民主的印度。
  • 制度的不稳定最终仍属政治上的失败,即未能在国家和国际层次上提供恰当的管制。
  • 但显而易见,开发恰当的管制以驯服资本主义的大幅波动,这一政治工作尚未完成。
  • 政治制度一旦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便会发生政治衰败。
  • 集中的政治力量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构成了朝不虑夕的危险。
  • 因为在历史关键时刻,当强大政府是不可或缺时,其政治领导最终能达成共识,取得胜利。
  • 很不幸,没有机制上的保障能够确保美国制度既防范暴政,又在必要时按照初衷来顺利行使国家权威。
  • 两大政党在意识形态上变得更加物以类聚,审慎的辩论日益退化减少。[插图]这种分裂并非史无前例。但在过去,强势的总统总是能够驾驭此类分裂。而近来,则未见强大能干的总统。
  • 跟志趣相投的人共处,这一倾向因媒体而获得增强。交流途径的多样化,反而减弱了公民的共享经历。
  • 民主国家里,公民保护自己利益完全合理,也属预计之中。但到一定程度,此类保护将化作索求特权,大家的利益都变得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为此而陷入困境。
  • 美国强调机会均等而非结果均等。如人们相信,通过努力工作,他们和自己的孩子仍有公平机会获得成功,而富人是按规则取得成功的,那么如此制度仍是合法的。然而在事实上,美国世代流动性的比率大大低于众多美国人所相信的,甚至低于传统上被认作僵化和等级分明的其他发达国家。
  • 该行业动用相当大的政治力量,在前十年想方设法废除有关的管制和监督。金融危机发生后,它仍在继续抵抗新的管制。
  • 没有自动机制可使政治制度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 思想对政治秩序极其重要,它是政府的合法性被接受的基础,它能够凝聚人心,并使民众愿意服从政府的权威。
  • 用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话说,民主制仍是“预设”:“民主尚未获得普遍的实践,甚至未被普遍接受。但在世界舆论的大气候中,民主制已获得被视作基本正确的地位。”
  • 新兴的信息技术在挑战传统上由国家掌控的政治权力,使边界变得不易管辖,使规则难以执行。
  • 但在发达国家,我们视政府的存在为理所当然,以致忘记它们有多重要、重建它们有多难、缺乏基本政治制度的世界会有多大的不同。
  • 美国政府似乎认为,萨达姆·侯赛因的独裁政权一倒台,伊拉克就会自动回复到预设的民主政府和市场经济。等到伊拉克的国家机构在疯狂的洗劫和内乱中轰然崩塌时,美国政府似乎感到由衷的惊讶。在阿富汗,美国的目标遇上同样的挫折。十年努力和数千亿美元的投资,迄今没能培植出一个稳定合法的国家。
  • 政治制度是必要的,不能被视为理所当然。
  • 自由市场、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自发的“群众智慧”,都是良好民主制的重要组件,但不能替代强大且等级分明的政府。
  • 丹麦人的祖先是维京人,一个很凶悍的部落,曾战胜和掳掠从地中海到乌克兰基辅的大部分欧洲。
  • 几乎地球上所有人类,都有过同样经历。他们尽的主要义务,不是对国家,而是对宗族;他们解决争端,不通过法庭,而通过以牙还牙的正义;他们把死者葬在宗族集体拥有的土地。
  •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部落社会逐渐发展出政治制度。首先是中央集权,在固定领土范围内实施有效的军事力量垄断——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和平得到维持,不再靠宗族团体之间的大致均势,而靠国家的军队和警察。它们成为常备力量,对抗邻近的部落和国家,保护自己的社区。财产不再归属于宗族,而为个人所拥有,其主人渐渐赢得任意买卖财产的权力。产权的保障不再靠宗族,而靠法庭来解决争端、补偿损失。
  • 日积月累,社会规则越来越正规化,变成书面法律,不再是习惯或非正式的传统
  • 一旦统治者接受正式规则,限制自己的权力,并让自己的统治权臣服于通过选举表现出来的大众意志,现代民主制便呱呱坠地。
  • 这些制度的首次出现是因为民众发现,可借此来保护他们和家人的利益。
  • 自利和合法性,形成了政治秩序的基础。
  • 人类袒护亲友的自然倾向——我称之为家族主义(patrimonialism)——如未遭遇强大抑制,会一再重现。
  • 为什么几乎所有成功的现代威权政体——像韩国、新加坡、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都集居在东亚,而不在非洲或中东?
  • 1800年后,在欧洲和北美所发生的生产力爆发和经济持续增长,既是史无前例的,也把世界塑造成今天的模样。
  • 现代政治制度在历史上的出现,远早于工业革命和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我们现在理解的现代国家元素,在公元前3世纪的中国业已到位。其在欧洲的浮现,则晚了整整一千八百年。
  • 古典共和政府不好扩充。它在小型且均质的社会中表现最佳,就像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城市国家或早期的罗马。
  • 。随着疆域和居民的扩展,罗马共和国面临无法解决的矛盾:谁该享受公民权,如何分配国家的战利品。君主制最终战胜希腊城邦国家,罗马共和国经历漫长内战,最终也变成帝国
  • 君主制作为一种政府形式,特别在管理庞大帝国时,证明是出类拔萃的。罗马帝国就是在此种政治制度下,达到其权力和疆域巅峰的。
  • 基于宗教的法律,存在于古代以色列、印度、穆斯林的中东、基督教的西方。但唯有在西欧,独立法律制度得到最强劲的发展,并设法转成世俗形式,存续至今。
  • 国家、法治、负责制政府的组合一旦出现,证明是高度强大和极富吸引力的
  • 政治发展因政治衰败而经常逆转,其原因就在人类制度固有的保守性。触发制度变革的外界变化,往往远远超前于社会接受改革的实际意愿。
  • 促使政治制度发展的因素既繁多又复杂,经常依赖于偶然或伴生事件。即使引证出某种发展的原因,却发现其本身仍有先决条件,这样的溯源回归是永无止尽的。
  • 自有人类起,就有社会和冲突,因为人类天生是群居和竞争的动物。人类的老祖宗灵长目,就在实践一种缩了水的政治。

第2章 自然状态

  • 讨论自然状态,其实是讨论人性的手段和隐喻,用来建立政治社会应予培养的各级人性美德(a hierarchy of human goods)。
  • 在一个关键命题上,亚里士多德与霍布斯、洛克、卢梭泾渭分明。他主张,人类天生是政治的,其自然天赋使之在社会中兴旺发达。而这三位早期现代的哲学家则恰恰相反。他们争辩说,人类天生不是社会性的,社会只是一种手段,使人类得以实现单凭个人所无法得到的东西。
  • 霍布斯的《利维坦》(Leviathan)在罗列人类的自然激情后主张,人类最深刻、最持久的害怕是暴毙。他由此演绎,大家享有保护自己生命的自由,这就是基本自然权
  • 人性中有三项诱发争端的特征:竞争、畏葸(害怕)、荣誉;“第一项,诱发人类侵略以获好处;第二项,以获安全;第三项,以获荣誉”
  • 自然状态被描绘成“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为逃离这一危险处境,人类同意放弃随心所欲的自由,以换取他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权
  • 国家,也就是利维坦,以社会契约的形式来执行这一相互的允诺,来保障他们天生拥有但在自然状态中无法享受的权利。政府,也就是利维坦,借保障和平来保障生命权。
  • 洛克的基本自然法,不限于霍布斯的生命权,还包括“生命、健康、自由、财产”。
  • 《美国独立宣言》中,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所提倡的生命、自由、追寻幸福之权,直追霍布斯的天赋人权,再辅以洛克有关暴政的修正。
  • 霍布斯、洛克、卢梭对自然状态的解释,涉及西方政治的自我理解,至关重要。
  • 以现代生物学来寻找人性,作为政治发展理论的基础,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将提供最基本的部件。我们可借此来理解人类制度后来的进化。
  • 人类一开始各行其是,仅在发展中较迟阶段进入社会,因为他们作出理性推算,社会合作是达到各自目标的最佳方法。原始个人主义这个假设,支持美国《独立宣言》对权利的理解,也支持后来兴起的民主政治社群。
  • 现代生物学,与人类学所介绍的自然状态完全相反:人类在进化过程中,从没经历过隔离时期;人类的灵长目先驱,早已开发出广泛的社会和政治技巧;促进社会合作的功能是人脑与生俱来的
  • 自然状态,可被描绘为战争状态,因为暴力是自发的。实施暴力的,与其说是个人,不如说是密切结合的社会群体
  • 人类并不因为自觉且理性的决定,而进入社会和政治生活。
  • 生物进化的竞争,不是指有机体本身的继续生存,而是指有机体体内基因的继续生存。
  • 有性繁殖物种的个体,对待亲戚时是利他的,利他程度与它们分享的基因呈正比。
  • 将资源传给亲戚的欲望是人类政治中最持久的常态。
  • 。社会合作取决于如何解答博弈论的“囚徒困境”游戏(prisoner’s dilemma)。[插图]在那些游戏中,如大家合作,参与者都有可能获益;如他人合作而自己免费搭乘,则可获益更多。
  • 人类和现代黑猩猩共享一个类似黑猩猩的祖先。人类分支出来,约在五百万年前。人类和黑猩猩的染色体,约有99%的重叠,多于灵长目内任何其他的一对。
  • 生物人类学家理查德·兰厄姆(Richard Wrangham)在他《雄性恶魔》一书中,叙述成群结队的野外雄性黑猩猩,远离自己领土去攻杀邻近社区的黑猩猩。这些雄性彼此合作,悄悄追踪包围,先杀死单独的邻居,再逐一消灭社区内的其他雄性,然后捕获雌性,以纳入自己的族团。这很像新几内亚高地男人的所作所为,也像人类学家拿破仑·沙尼翁(Napoleon Chagnon)所观察到的雅诺马马印第安人(Yanomamö Indian)。
  • 组成一个紧密的系统,由雄性发起领土进攻,包括突袭邻近社区,寻找弱小敌人,再加以攻击和消灭,如此做的,已知道的仅两种”。[插图]这两种,就是黑猩猩和人。
  • 非复杂社会的人类战争,大部分与黑猩猩的攻击相似。在那个社会层次,人类大屠杀其实是罕见的。由消耗战而取得胜利是可行战略之一,另外还有缓冲区域、突袭、收纳女俘、刑辱敌人。黑猩猩和人类的行为,几乎是彻底平行的”。[插图]其主要差异,只是人类的更加致命,因为他们的武器更多样、更犀利。
  • 如霍布斯、洛克或卢梭对自然状态的叙述是正确的,那我们必须假定,在进化成为现代人类的过程中,我们的类人猿祖先短暂抛弃了自己的社交行为和情感,然后在较迟阶段,从头开始第二次进化。较为可信的假定应是:人类从没作为隔离的个体而存在;现代人类出现之前,社交和融入亲戚团体已成为人类行为的一部分。人类的社交性,不是因历史或文化而取得的,而是人类天生的。
  • 很多进化生物学家推测,人脑如此迅速增长的原因,是为了与人合作,是为了与人竞争。
  • 黑猩猩拥有足够的记忆和沟通技巧,以解释和预测可能的行为,领袖与合作遂得到发展。但黑猩猩无法迈进更高层次的社会组织,因为它们没有语言。
  • 男性繁衍战略是,寻求尽可能多的性伙伴,以取得最大成功。女性繁衍战略是,为自己后代谋求最佳的雄性资源。这两种战略,目的截然相反。所以有人认为,这在进化方面激励人类发展欺骗本领,其中语言扮演了重要角色。
  • 语言的发展,不仅允许短期的行动协调,还令抽象和理论成为可能,这就是人类所独有的关键认知力。
  • 制造心智模型的能力,将原因归于冥冥中的抽象概念,这就是宗教出现的基础。宗教——笃信一个无形的超自然秩序——存在于所有人类社会。
  • 今天有人主张,宗教是暴力、冲突、社会不协调的主要来源。[插图]但在历史上,宗教恰恰扮演相反的角色,它是凝聚社会的源泉。
  • 根据“帕斯卡赌注”(Pascal’s wager),我们应该相信上帝,因为他可能存在。
  • 进化心理学家主张,凝聚社会所提供的生存优势是人类天生偏爱宗教的原因。[插图]思想可增加集体的团结,宗教不是唯一方式——今天,我们有民族主义,还有世俗意识形态,如马克思主义——但在早期社会,宗教在社会组织走向复杂一事上,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没有宗教,很难想象人类社会得以超越族团的层次。
  • 人类之遵循规则,主要植根于情感,并不依靠理性过程。
  • 一般情况下,情绪化的反应却是理性的正确答复。为什么?这是进化的安排。行动经常是情感的产品,而不是计算的产品。
  • 人类能将自己置于他人位置,并通过他人眼睛观察自己的行为。
  • 寻求承认的欲望有其生物学根源
  • 黑猩猩群体的等级制度提供繁衍优势,因为它控制群体内的暴力,凝聚成员,一致对外
  • 黑猩猩雄性老大只为自己寻求承认,而人类还为抽象概念寻求承认,如上帝、旗帜、圣地。当代政治的大部,以寻求承认为中心。
  • 甚至在现代世界出现之前,承认已是集体行为的重要动机。人类奋斗,不仅为自身利益,而且代表群体,要求外人尊重他们的生活方式——习俗、上帝、传统
  • 政治可说是争夺领导权的斗争,但也是追随者的故事。大众甘做部属,愿意给予领袖更高地位。在凝聚且成功的群体中,部属地位是心甘情愿的,这基于领袖有权统治这一信念。
  • 随着政治制度的发展,认可自个人移至制度——转移到持续的规则或行为模式,像英国君主制或美国宪制
  • 。合法性意味着,社会成员大体上承认制度是基本公正的,愿意遵守其各项规则。我们相信,当代社会的合法性,表现在民主选举和尊重法治。
  • 政治力量最终以社会凝聚为基础。凝聚可源自自利,但光是自利不足以诱使追随者为群体而牺牲自己生命。政治力量不仅是社会可掌控的公民人数和资源,也是对领袖和制度合法性的认可程度。
  • 亲戚选择、互惠利他是人类交际性的预设模式。所有的人都倾向于照顾亲戚和互换恩惠的朋友,除非遇上强烈的惩罚。
  • 社会在规则上趋向保守,是政治衰败的来源之一。
  • 社会变化不会是直线的——随时势的变动而作频繁的小型调整,而是延长的淤滞,继之以剧烈变革的爆发。
  • 政治出现是为了控制暴力,但暴力又是政治变化的背景。社会可能陷于功能失调的制度均衡中,因为既得利益者否决任何必要的变革。为打破这一平衡,暴力或暴力的威胁有时就变得不可或缺。
  • 获得承认的欲望,确保政治不会降成简单的经济自利。人类对他人或制度的内在价值、功用、尊严不断作出裁决,再借此建立等级制度。政治力量最终植根于承认——领袖或制度被公认的合法性,得以赢得追随者的尊敬。追随者可能以自利出发,但最强大的政治组织,其合法性以广受欢迎的观念思想为基础。
  • 分隔甚远的社会,对政治秩序问题却提出异常相似的解决方案。几乎每个社会,都曾一度经历过以亲戚关系为基础组织起来的阶段,其规则逐渐变得复杂。多数社会随后发展了国家制度和非人格化管理方式。
  • 普遍认为,类人猿至人类的进化在非洲发生
  • 行为意义上的现代人类的出现,约在五万年前。他们能用语言进行交流,并开始开发较为复杂的社会组织。依据时下的理论,几乎所有非洲之外的人,都是行为意义上的现代人类某群体的后裔。约在五万年前,这个其成员可能仅150人的群体离开非洲,穿越阿拉伯半岛的霍尔木兹海峡

第3章 表亲的专横

  • 在《古代社会》一书中,他将人类历史分为三阶段——野性、野蛮、文明,他认为,所有人类社会都须一一经历这三个阶段。
  • 前阶段并不被后阶段完全替代。中国早在三千多年前,便由基于亲戚关系的组织过渡至国家层次。但时至今日,复杂的亲戚关系组织,仍是一部分中国社会的特征。
  • 根据萨林斯和塞维斯,人类群体都经历所谓的“特别进化”,以适应他们所占居的生态环境,其结果便是社会形式的多样化。
  • 埃尔曼·塞维斯发明了四个层次的分类,即族团、部落、酋邦、国家。族团和部落中[插图],社会组织以亲戚关系为基础,成员之间相对平等。相比之下,酋邦和国家等级分明,不以亲戚关系而以领土为基础来行使权力。
  • 但部落组织的兴起,要到九千年前定居社会和农业出现时。这之前,狩猎采集社会历时数万年,由类似灵长目族团的流浪家庭集居而成。
  • 卢梭指出,政治不平等起源于农业的兴起,他在这点上是基本正确的。出现农业之前的族团层次社会,不存在任何现代意义的私人财产。
  • 此类社会中,大多数的道德规则不是针对偷人财产者,而是针对不愿与人分享者。在永久匮乏的阴影下,拒绝分享往往影响到族团的生存。
  • 农业的发展,使族团层次过渡到部落层次变得可行。
  • 取决于气候,狩猎采集社会的人口密度是每平方公里0.1到1人,而农业的发明,则允许人口密度上升至每平方公里40到60人。[插图]至此,人类的相互接触更加广泛,便会要求截然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
  • 母系社会仅表示,结婚时是男子离开自己家族,转而加入妻子的家族;权力和资源,基本上仍掌握在男子手中;家庭中的权威人士通常是妻子的兄弟,而非孩子的生父。[插图]母系社会远比父系社会罕见,但仍可在世界各地找到
  • 实际上,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曾经组成部落。因此,很多人倾向于相信,这是自然的情形,或有生物学上的原因。但弄不清,为什么你想与四圈之外的表亲合作,而不愿与非亲的熟人合作。难道,这只是因为你与表亲分享了六十四分之一的基因。动物不这样做,族团层次的人也不这样做。人类社会到处建立部落组织,其原因是宗教信仰,即对死去祖先的崇拜。
  • 对死去祖先的崇拜开始于族团层次社会,每个族团内都会有巫师或宗教人,专司与死去祖先联络的工作。
  • 相信死去祖先对活人的作用,才是凝聚部落社会的动力
  • 大多数情形下,独身在早期希腊和罗马都是非法的。
  • 第一个以祖先崇拜来动员大量亲戚的社会,很可能享有对付敌人的巨大优势。一经发明,它就会刺激他人的模仿。因此,战争不仅造就了国家,也造就了部落。
  • 宗教创意影响社会组织,物质利益也影响宗教观念。

第4章 部落社会的财产、正义、战争

  • 法国大革命以来,分隔左右两派的最大争议之一就是私人财产。
  •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将不公平的起源追溯到圈地标为己产的首位男人。
  • 美国创始人之一的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论》第10篇中坚持,政府最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保护个人不均平的致富能力。
  • 集体化打破努力和报酬之间的关联,摧毁对工作的奖励,在俄罗斯和中国造成大规模饥荒,严重降低农业生产力。
  • 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的著名文章认为,众多全球性的资源,如洁净空气和渔场等,都会遇上公地悲剧;如无私人产权或严格管理,将因过度消耗而变得一无用处。
  • 集体所有与有效使用是背道而驰的。[插图]现代产权的出现被认为是经济上的理性行为,人们讨价还价来分割共有财产,就像霍布斯的“利维坦”从自然状态中脱颖而出。
  • 欧洲人欲建立现代产权,故意让一帮贪婪的非洲头人攫取权力,以非传统的方式欺负自己部落的伙伴,从而助长了独立后世袭政府的滋长。
  • 对血亲复仇的恐惧是部落中最重要的合法惩罚,也是个人生命和财产的主要保障
  • 《贝奥武夫》(Beowulf)传奇,就是一篇亲戚为遇害者寻求报仇或赔偿的英雄叙事长诗。
  • 农业使人口的高度密集成为可能,并间接创造了对大型社会和私人财产的需求。如我们所见,私人财产与复杂的亲戚组织,紧密纠结,盘根错节。
  • 类人猿祖先和人类的连贯性似乎是暴力倾向。霍布斯有个著名断言:自然状态是“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卢梭则不同,明确表示霍布斯弄错了。他认为,原始人是温和隔绝的,只是在社会使人腐化的较晚阶段才出现暴力。霍布斯比较接近事实,但要有重大调整,即暴力应发生于社会群体中,而不是隔离的个人之间。
  • 随着部落社会的出现,我们看到武士阶层的兴起,还看到人类最基本最持久的政治组织,即领袖和他的武装侍从。后续的历史中,这种组织实际上无孔不入,至今依然安在
  • 部落社会中,致富显然是发动战争的动机。
  • 如果出生地的社区长期享有和平和宁静,很多出身高贵的青年,宁可自愿寻求其时忙于战争的其他部落;休息于比赛无补,他们更容易在动乱中功成名就
  • 这种武士道德被取代,一直要等到欧洲资产阶级兴起的17和18世纪。其时,以获利和经济计算为内涵的道德规范替代荣誉,成为杰出人士的标志。
  • 我们不应低估,性和俘获女人在造就政治组织方面的重要性,尤其是在通常用女人作为交换中介的分支式社会。
  • 但其永久领导的缺席、分支式联盟的松散、继位规则的缺乏,注定了部落社会最终衰弱的命运。他们没有永久的政治权力和行政能力,无法治理征服的领土,只好依赖当地定居社会提供的例行管理。
  • 世界上只有欧洲,自觉自愿和个人主义的社会关系完全取代部落制,基督教发挥决定性作用,打破了以亲戚关系为凝聚基础的传统。
  • 中国虽是发明现代国家的第一文明,但在社会和文化的层面,却从未能成功压抑亲戚关系的弄权。因此,其两千年政治历史的大部分,一直围绕在如何阻止亲戚关系重新渗透国家行政机构。

第5章 “利维坦”的降临

  • 它们享有集中的权力,不管是国王、总统,还是首相。该权力委任等级分明的下属,至少在原则上,有能力在整个社会执行统一规则。该权力超越领土中所有其他权力,这表示它享有主权。
  • 第二,该权力的后盾是对合法强制权力的垄断,体现在军队和警察上。国家有足够权力,防止分支、部落、地区的自行退出。(这也是国家与酋邦的分别。)
  • 国家权力是领土性的,不以亲戚关系为基础
  • 更为精心雕琢的宗教信仰,将合法性授予国家。
  • 人类学家和考古学家把国家形成分成两种,“原生”和“竞争”。国家原生形成是指国家在部落社会(或酋邦)中的首次出现。国家竞争形成是指第一个国家出现后的仿效追随。
  • 托马斯·霍布斯如此解说有关国家的“交易”:国家(即利维坦)通过权力的垄断,保证每个公民的基本安全,公民放弃各行其是的自由以作交换。国家还可向公民提供无法独自取得的公共服务,如产权、道路、货币、统一度量衡、对外防卫。作为回报,公民认可国家的征税和征兵等。
  • 我们想象,自由的部落社会只会在极端逼迫之下才出此下策。譬如面对即将来临的异族入侵和灭绝,委托一名独裁者;或面对即将摧毁整个社团的瘟疫,委托一名宗教领袖。实际上在共和国期间,罗马独裁者就是这样选出的,如公元前216年坎尼会战后,汉尼拔(Hannibal)对罗马造成了切实的威胁。这表明,国家形成的真正原因是暴力,或暴力的威胁。社会契约只是有效途径,并非终极原因。
  • 。人口密集允许专业化,允许精英和百姓的分工,从而促进国家的形成。低密度人口的族团和部落社会,为减少冲突可分道扬镳;如发现不能共存,便自立门户。但新兴城市的密集人口并无如此的选择,土地匮乏,如何取得重要公共资源,这一切都可触发冲突,从而要求权力的高度集中。
  • 粮食供给的上升反而导致工作量的降低,因为其成员更在乎休闲。按平均来说,农业社会的居民比较富庶,但必须工作得更加努力,这样的交换可能并不诱人。
  • 这里的因果关系,可能被颠倒了。早期社会的人们不愿生产盈余,除非挥鞭的统治者强迫他们这样做。主人自己不愿辛苦工作,却很乐意压迫他人。等级制度的出现,不在经济因素,而在政治因素,如军事征服或强迫。埃及金字塔的建造,顿时浮现在眼前。因此,密集人口可能不是国家形成的终极原因,只是中间的变数,其本身又是尚未确定原因的产物。
  • 部落到国家的过渡,涉及了自由和平等的巨大损失。很难想象,为了灌溉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部落社会愿意这么做。所以,牵涉的利害关系必须更大,威胁生命的有组织暴力比较可信。
  • 一个部落战胜另外一个时,可能出现等级和国家。为了在政治上控制战败部落,战胜者建立了集中的强迫机构,渐渐演变成原生国家的官僚系统。
  • 。部落社会丧失自由,过渡到等级制度,都可从宗教那里获得合法性。
  • 宗教权威和军事威武携手并进,让部落领袖得以调度自治部落之间的大规模集体行动。它也让自由的部落成员,将永久权力委托给领袖和其亲戚,这比经济利益更有说服力。之后,领袖可使用该权力建立集中的军事机器,战胜反抗部落,确保境内的和平和安全,在良性循环中再一次加强宗教权威。祖先崇拜等宗教受到其固有规模的限制,因此需要一个有的放矢的新宗教。
  • 就政治思想的重要性而言,先知穆罕默德促使阿拉伯国家兴起是最好的证明。之前,阿拉伯部落只在世界历史中扮演边缘角色。多亏穆罕默德的魅力型权威,他们获得统一,并把势力扩展到整个中东和北非。
  • 几乎所有国家,都倚靠宗教使自己获得合法地位。希腊、罗马、印度和中国的创始传说,都把统治者的祖先追溯到神灵,或至少一名半神半人的英雄。如弄不清统治者如何控制宗教礼仪以取得合法地位,就不能理解早期国家的政治力量。
  • 我们似乎在接近国家原生形成的齐全解释,它需要若干因素的汇合。首先,那里必须资源丰富,除维持生活,还有盈余。这类丰裕可以是纯粹自然的,太平洋西北地区充满猎物和鱼,其狩猎采集社会得以发展成酋邦,虽然还不是国家。但更多时候,创造丰裕的是技术进步,比如农业的兴起。其次,社会的绝对规模必须够大,允许初级分工和执政精英的出现。再次,居民必须受到环境的束缚,技术机遇来到时,其密度会增高;受到逼迫时,会无处可逃。最后,部落群体必须有强烈动机,愿意放弃自由来服从国家权力。这可通过组织日益良好的团体的武力威胁,也可通过宗教领袖的魅力型权威。
  • 全部自由社会契约论都有一个基本谬误:因为它假设在史前自然状态时期,人类生活于隔离状态。但这种最早的个人主义从没存在过。
  • 利维坦的降临,没能永久解决暴力问题,只是将之移至更高层次。以前是部落支系之间的战斗,现在是愈益扩大的战争,主要角色换成了国家。
  • 非洲的自然地理,使权力的行使变得艰巨。
  • 在热带森林覆盖的非洲部分,建造和维修道路的艰难是建立国家的重要障碍。罗马帝国崩溃一千多年后,其在不列颠岛上建造的硬面道路仍在使用,而热带的道路能持续数年的寥寥无几。
  • 美拉尼西亚的部分地区,其环境条件与斐济或汤加非常相似——都是大岛,其农业能养活密集人口——却没有国家出现。原因可能是宗教,也可能是无法复原的历史意外。
  • 在中国,国家巩固发生在社会其他力量建制化地组织起来之前,后者可以是拥有领土的世袭贵族,组织起来的农民,以商人、教会和其他自治团体为基础的城市。不像罗马,中国军队一直处于国家的严密控制之下,从没对政治权力构成独立威胁。这种初期的权力倾斜却被长期锁定,因为强大的国家可采取行动,防止替代力量的出现,不管是经济的,还是政治的。要到20世纪,充满活力的现代经济才能出现,打破这种权力分配。
  • 强大的外敌曾不时占领部分或整个中国,但他们多是文化不够成熟的部落,反被中国臣民所吸收和同化。
  • 一直到19世纪,欧洲人带来的外国模式向以国家为中心的发展途径提出挑战,中国这才真正需要作出应对。
  • 印度不像中国,但像欧洲,其建制化的社会抵抗力量——组织起来的祭司阶层和亲戚关系演变而成的种姓制度——在国家积累权力时发挥了制动器作用。

第6章 中国的部落制

  • 中国早期历史有相当齐全的记载,提供了观察国家自部落社会脱颖而出的罕见良机。
  • 随着等级社会的逐渐成形,统治者开始垄断巫术,借此来提升自己的合法性。
  • 开发农业后,最重要的技术革新恐怕是马匹驯养,公元前四千年在乌克兰率先发生,又在公元前二千年早期传至中西亚。过渡到草原游牧业则完成于公元前一千年初,也是马背部落向中国挺进的开始。这种挺进主宰了中国后续历史的大部分。
  • 古代中国的分期有点让人困惑。[插图]仰韶和龙山不是朝代,而是考古学的范畴,以中国北部黄河中下游的定居点而命名。中国王朝始于三代,即夏、商、周
  • 秦孝公和谋臣商鞅,奠基了世界上第一个真正现代的国家。
  • 从部落到国家层次的过渡在中国慢慢发生,新的国家制度重叠在亲戚关系的社会组织之上。夏商时期被称作“国”的,虽然有日益明显的等级和集中领导,实际上只是酋邦或部落。一直到商末,亲戚团体仍是中国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到了周朝才有变更,涌现了拥有常备军队和行政机构的真正国家。
  • 在殷墟出土的陪葬人总共一万,还有大量马匹、战车、三足鼎和其他珍贵工艺品。为平息死去祖先的灵魂,活人竟投入如此巨大的资源,包括人、动物、器物。[插图]很明显,自部落到等级分明政体的过渡正在展开。
  • 中国家庭证明是颇有韧性的,父系家族迄今仍活跃于中国部分地区
  • 在西汉期间得以确立(公元前206—公元9年)。到了东汉末期和隋唐,亲戚团体又卷土重来。要到第二个千年初期的宋明,非人格化国家管理才得以恢复。尤其是在中国南方,宗族和氏族一直处于强势,直到20世纪。它们在地方上发挥准政治的功能,在很多事情上取代国家成为权力的来源。
  • 中国北方,宗族力量逐渐变弱,宗族成员搬往分散的村庄,丧失了相互之间的认同。在南方,宗族和氏族成员继续并肩生活,以至整村人只有一个姓。
  • 商灭于周。周的部落定居于渭河流域(当代陕西省),在商的西方。
  • 这一征服开创了很多学者所谓的中国封建时期。其时,政治权力非常分散,掌控在一系列等级分明的氏族和宗族手中。从西周到东周早期,亲戚关系仍是社会组织的原则。到了春秋和战国,这些亲戚团体之间战火纷飞,国家开始慢慢成形。
  • 马克思主义历史学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兴起之前有个避不开的封建阶段。这种按图索骥的僵硬,迫使传统学者到处寻找封建阶段,即使在毫不相干的社会。
  • 采邑是领主和属臣之间的契约,后者获得保护和土地,一定要向领主提供军事服务作为交换。契约在特定仪式中获得尊严,领主将属臣的手放入自己的手中,以亲吻来锁定相互的关系。
  •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欧洲封建主义的关键不是领主和属臣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隐含的权力分散
  • 该制度的核心是分派采邑或封地,属臣可以在其上实施一定程度的政治控制权。
  • 总之,封建制度的独特处恰恰是它分散的政治权力。 在这个意义上,周朝的中国是个封建社会,与中央集权国家没有相似之处。
  • 周天子共设七十一处封地,其中五十三处由他的亲戚治理,剩下的则分给其他文武官员,以及已被击败但愿效忠的商贵族。这些属臣在治理自己封地时享有实质性的自治。
  • 周朝的中国封建主义与欧洲的相比,仍有重大区别。在欧洲,野蛮部落一旦皈依基督教,分支式的部落制度在封建社会初期即遭摧毁,通常在数代人的时间内。欧洲的封建主义是一种机制,把没有亲戚关系的领主和属臣绑在一起,在亲戚关系不复存在的社会中促进社会合作。相比之下,中国的政治参与者不是独立分散的领主,而是领主和他们的亲戚团体。
  • 中国的封地授予亲戚团体,之后又逐次分封给下一级的宗族或部落分支。中国贵族与欧洲领主相比,其权力比较薄弱,其等级森严比较缓和,因为他陷入了限制他擅权的亲戚架构。
  • 周朝的中国领袖,虽然趋向于等级分明,但仍受亲戚人脉的限制,看起来比欧洲的更像是“部落的”。
  • 周朝早期政体是部落的,至多是酋邦的,而绝不是国家的。
  • 等级制度在狩猎和征战中脱颖而出,因为有些人或群体就是略胜一筹。
  • 陆威仪(Mark Lewis)解释说,春秋时期,“君主之所以在群众中鹤立鸡群,全靠在圣坛前的‘壮举’,即礼仪化的暴力,如献祭、战争、狩猎”。狩猎把动物送上祖先的祭台,战争把战俘送上祖先的祭台
  • 礼仪中,大家分享祭肉,战鼓因战俘的血液而变得神圣,特别可恨的敌人则被剁成肉酱,供宫廷或军队成员进食。
  • 周朝早期的贵族战争高度礼仪化。发动战争是为了使另一氏族承认自己的霸权,或是为了荣誉受到藐视而实施报仇。军队向前冲是为了保护“继承下来的祖业”,不克尽责的领袖,死后将得不到妥善的祭拜。
  • 周朝的中国好比是家族社会的教科书,换言之,整个国家为一系列封地君主和其亲戚团体所“拥有”。土地和定居于此的民众,都是可传给后裔的家族财产,只受父系家族亲戚规则的约束。

第7章 战争和中国国家的兴起

  • 东周时期(公元前770—前256年),真正的国家开始在中国成形。它们设立常备军,在界定领土内实行统一规则;配备官僚机构,征税执法;颁布统一的度量衡;营造道路、运河、灌溉系统等公共基建。
  • 它绕过武士贵族,直接征募大量农民,使军队趋于民主化;从事大规模土地改革,将家族大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破坏世袭贵族的权力和威望,从而提高社会流动性。
  • 战争和国家建设的关联不是普世共有的。总的来说,拉丁美洲就没有这一历史过程。
  • 但毫无疑问,在中国的东周时期,国家形成的最重要动力就是战争。
  • 从分散封建国家到统一帝国的过渡全凭武力征服。这时所建立的几乎每一个现代国家制度,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发动战争息息相关。
  • 春秋时期的294年,中国的“国家”之间共打了1211次战役,和平岁月仅有38年,超过110个政治体被灭绝
  • 激烈战争造就强烈的奖励,导致了旧制度被摧毁和新制度取而代之。
  • 春秋早期的战事是驾战车贵族的互相厮杀。每辆战车配备一名御手和至少两名武士,还需多达七十人的后勤支持。驾车开打是高难度的技术,需要实质性的训练,的确是适合贵族的职业。
  • 贵族阶层的人员损失,推动了军内的论功封赏。
  • 可以肯定地说,是中国发明了现代官僚机构。永久性的行政干部全凭能力获选,不靠亲戚关系或家族人脉。官僚机构自周朝中国的混乱中崛起,全没计划,只为征收战争所需的税金。
  • 周朝头几年的管理是家族式的,像其他早期国家一样,如埃及、苏美尔、波斯、希腊、罗马。行政官位配给君主的亲戚,被视作君主家庭的延伸。决策时,并不严格遵守等级分工,而是以咨询和忠诚为依据。
  • 官僚化始于军队,各项职能由贵族转让给庶民。
  • 周朝贵族内部的自相残杀,为大夫家庭提供了社会升迁良机。大夫虽在传统上也来自贵族阶层,但经常属于远离君主和其亲戚的外围。士族是低于贵族的另一阶层,包括军人和其他有功绩的庶民,也得以取代家族关系的大夫,承担重要职位。所以,随着贵族阶层的日渐式微,论功封赏而不是论出身封赏的原则开始慢慢获得认同。
  • 军事上的不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外部动力。战国时期的每个国家都面对增税的巨大压力,为此必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仿效对方的技术革新以加强自己实力
  • 创建了宛如意识形态的东西,即政府如何施政的思想,后代中国人可以此来评判自己政治领袖的表现。
  • 中国的学者和文人享有最高级荣誉,甚至高于武士和巫师。事实上,文人和官僚的作用合二为一,在其他文明中是找不到的。
  • 边境线上的游牧王国,有时在武力上强于中国,但无法匹配中国的智慧传统。所以,他们倾向于以中国的制度和技术来治理中国。
  • 秦的建国者清楚看到,早期的亲戚网络是中央集权的障碍,为了取而代之,特意实施把个人与国家绑在一起的新制度。这些原则被称作法家思想。
  • 他上任初期,就向既存的家族管理发起进攻。他攻击继承得来的特权,最终以论功封赏的二十等爵制取代了世袭官职。
  • 最重要的是该制度下获得的职位不可转为世袭财产,像家族贵族那样,而要由国家定期重新分配。
  • 废除井田制使农民挣脱对地主的传统义务,并允许他们搬往他人新开发的土地,或干脆拥有自己的土地。这使国家避开贵族,向全体地主征收以实物支付的统一地赋。
  • 商鞅竭尽全力投入社会工程,将传统亲戚关系的权力和地产制度转换成以国家为中心的非人格化统治。
  • 东周的中国,每一项制度革新都与战争的需求直接相连:服役扩充至全体男子、先是军队后是文官的永久性官僚体系、家族官职减少、论功封赏、人口注册、土地改革、家族精英地产的重新洗牌、更好的通信和基建、非人格化的等级行政部门、统一的度量衡。这一切,都可在军事要求中找到根源。战争可能不是国家形成的唯一引擎,但肯定是第一个现代国家在中国涌现的主要动力。
  • 在法家和儒家的紧张关系中,可以读懂中国后来历史的大部
  • 儒家可被视作以家庭为榜样、为国家建立道德原则的意识形态。
  • 家庭和国家的紧张关系、家庭责任高于政治责任的道德合法性,在中国历史上经久不衰。迄今,中国家庭仍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竭力捍卫它的自治,不愿接受政治权力的干涉。
  • 相比之下,法家向前看。它把儒家和对家庭的尊崇,看作巩固政治权力的绊脚石。儒家精致微妙的道德和责任,对他们丝毫没用。作为替代,他们追求直截了当的赏罚分明——特别是惩罚——使百姓臣服。
  • 法家建议,不可把臣民当作可以教诲的道德人,只可当作仅对赏罚有兴趣的自私人——特别是惩罚。
  • 对皇帝的权力,儒家无法想象任何制度上的制衡。更确切地说,儒家试图教育君主,缓和他的激情,使他深感对人民的责任。
  • 我们不应存任何幻想,推崇法令的法家思想与我在本卷中常提的法治有任何关联。
  • 法治的含义就在:甚至国王或皇帝也是受法律束缚的,不可随心所欲。
  • 商鞅认为,惩罚一旦确定,适用于社会所有成员——贵族不得豁免。那是法家法令与现代法治所分享的唯一共同点。
  • 公元前3世纪的中国由多极国家体系组成,最后巩固成单一的庞大帝国,而欧洲却没有。
  • 欧洲国家体系实际上也有兼并巩固,从中世纪末的400个主权政治体降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的25个。尽管有不少尝试,包括哈布斯堡(Habsburg)的查理五世、路易十四、拿破仑、希特勒,但还是没有见到单一的欧洲大国。
  • 欧洲因河流、森林、海洋、山脉而分成众多区域
  • 不列颠岛屿又是很重要的因素,在欧洲历史上扮演了破坏霸权组合的平衡角色。
  • 相比之下,第一个中华帝国仅拥有今日中国的部分领土,由西向东,只是从渭河峡谷到山东半岛而已。战国时期已修筑很多道路和运河,当时的军队很容易在这个地区纵横驰骋。这个核心地区巩固成单一强国之后,才开始向南、北、西南方向拓展。
  • 商和周的部落之间有种族差异,但周朝时期涌现出的各国,则无种族和语言的明显区分,不像罗马人、日耳曼人、凯尔特人、法兰克人、维京人、斯拉夫人、匈人之间。中国北方有不同方言,但商鞅和孔子的周游列国,以及相互的思想交流,都证实了日益增长的文化统一。
  • 欧洲从没见过像秦朝那样的强大专制国家,唯一例外是莫斯科大公国。但它发展较晚,一直处于欧洲政治的边缘,直到18世纪的下半叶。
  • 此外,不像欧洲贵族,中国贵族得不到法律、古老权利、特权的保护。中国贵族的人数,因数世纪不断的部落战争而几近耗尽;专业政客得以组织强大的庶民军队,轻易击败早期的贵族军团。
  • 君主、贵族、庶民阶层之间的交叉斗争,对欧洲现代政治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却从没在中国发生。相反,它有个早熟的现代集权国家,一开始就打败所有的潜在对手。
  • 马克斯·韦伯定为本质上的现代特征,秦朝如果没有全部,至少也有很多。很熟悉中国的韦伯为何把中华帝国描述成家族国家,这是个谜。
  • 中国的政治现代化没有经济现代化的陪伴,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也没有社会现代化的陪伴,亲戚关系没有转换为现代个人主义,反而与非人格化管理共存,一直到今日。
  • 秦朝的中国在很多方面的确是智慧的沃土,但其主要学术传统是向后看,无法达到现代自然科学所需要的抽象。

第8章 伟大的汉朝制度

  • 秦始皇把秦的制度推广到全中国,其所创造的不仅是一个国家,而且将在后继者汉朝手里变成一种统一的中国精英文化。
  • 秦朝凭借政治权力所建立的强大现代制度,不但活过了汉初的贵族复辟,而且在事实上定义了中国文明。尽管在后来中国王朝中,法家不再是钦准的意识形态,但在国家制度中仍可看到它留下的遗迹。
  • 记载说,为方便监督,全国十二万贵族被迫迁至首都近郊。[插图]在人类历史这么早的时期,很难找到如此使用政治集权的案例。这显示中国离开部落社会已有多远。
  • 在项羽封建复辟和秦始皇现代专政之间,新皇帝汉高祖的政权采取折中路线。
  • 高祖创建双轨制度,部分地区恢复了周朝的封建主义。他把内战中支持自己的前君主和将军们分封去小王国,又给自己家庭成员分派新的封地。剩下的地区则保留秦朝的非人格化郡县制,构成高祖自己的权力核心。
  • 公元前154年,它们中的七个为取得完全独立而反叛。成功的镇压导致汉景帝宣布,剩下的封地不再享有行政权力。
  • 西汉开国一百年后,封建统治最后的残余变得无权无势,地方官几乎都是中央政府指派的。
  • 家族拥有地方权力、不受中央政府管辖的周朝封建主义,在中国后来历史上定期回潮,尤其是在朝代交替的混乱时期。中央政府一旦站稳脚跟,又夺回对这些政治体的控制。
  • 从来没有一次,封王强大到可逼迫帝王作出宪法上的妥协,如英国的大宪章。
  • 中国地方上的封王,不像封建欧洲的对应阶层,从未获得法律上的合法性。
  • 我们将看到,以后的世袭贵族试图在中国掌权,不是打造地方上的权力基础,而是直接攫取中央政府。强大国家早期的中央集权,随着时间的推移,竟使自己变得永久化了。
  • 在中国不同地区根除家族统治,代之以统一的国家政府,事实上是法家的胜利,也是秦建立集权强国传统的胜利。但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在意识形态上,儒家的传统主义得以东山再起。
  • 对皇帝权力的唯一制衡是道德;也就是说,给予皇帝正确的道德教育,敦促他仁民爱物,并时常劝诫他不可辜负这些理想。
  • 武装起义是对坏皇帝的最后制裁,根据儒家天命流转的原则,又是正当合法的。天命的首次提出是为了辩解公元前10世纪周对商的篡夺,之后又被用来辩解对不公或腐败皇帝的造反。没有精确规则来确定谁享有天命,其获得往往是在造反成功之后
  • 君以民为贵的儒家思想,把负责制的原则带进了中国政府。但要注意,这个负责制不是正式或程序上的,而是基于皇帝自己的道德观念,而这观念又是官僚机构所塑造的。
  • 官僚机构所塑造的道德说教,主要反映了自身利益。也就是说,他们强烈反对法家君主赤裸裸的专制统治,因为儒家就是这种权力的首批受害者。
  • 汉朝时期涌现出的中央政府,在秦朝的独裁集权与周朝的亲戚制度之间,取得了更好的平衡。
  • 在西汉末期王莽的土地改革之前,没有试图使用权力来从事大规模的社会工程。
  • 基本上,它不触及既存的社会人脉和产权。为营造公共工程,它也征用徭赋,但没有秦朝那样穷凶极恶。
  • 汉朝时期,中国政府愈益建制化。在家族制中,无论是周朝的中国,还是当代的非洲或中亚国家,政府官员获得任命,靠的不是自己的资格,而是与统治者的亲戚或私人关系。权力不在职位,而在担任此职的人。
  • 政治制度的现代化,就是指家族统治被官僚机构所取代。
  • 现代官僚机构的特征包括:因功能而分的官职需有明确专长、在界定清晰的等级制度中设立各级官职、官员不得有独立的政治基础、官员必须遵守等级制度中的严格纪律、薪俸官职只是谋生的职业
  • 西汉的中国政府几乎符合现代官僚机构的全部特征。[插图]政府内确实有很多留用的家族官员,尤其是在高祖统治的早期,因为皇帝需要反秦和内战盟友,以帮助自己巩固新政权。但在中央政府,非人格化基础上选出的官员逐一取代家族官员。朝廷显贵和执行君主决策的永久官僚机构之间,出现了日益明显的差别。
  • 在公元前124年,郡官推荐的学生赴都城长安的太学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最好的,接受老师和学者的一年培训,以钦准的儒家经典为基础,然后再次参加考试,以担任政府要职。
  • 这种非人格化用人,允许非汉族人才脱颖而出,例如出身匈奴的军事将领公孙昆邪。
  • 理性的官僚机构不一定追求理性的目的。
  • 汉朝政府最不寻常的特征之一,就是文官政府对军队的有效控制,这可追溯到中国历史的最早时期。中国截然不同于罗马,后者雄心勃勃的将军,如庞培(Pompey)和尤利乌斯·恺撒(Julius Caesar),经常争夺政治权力。中国也不同于军事政变频繁的现代发展中国家。
  • 几乎所有朝代的创始皇帝,都凭借自己的军事能耐而登上龙位。如我们所知,刘邦原是农家子,全凭军事上的组织和战略能力才当上汉高祖,他当然不会是最后一个。
  • 唐朝的最终崩溃,是因为防御北方野蛮部落的边境军队得以挣脱中央政府的控制。
  • 一般来讲,征战成功的王朝创始人一旦登基,就会卸下戎装,实施文官统治。他们和他们的继承人,摒除将军于政治之外,放逐野心军人至遥远边境,镇压妄图起兵造反者。不像罗马近卫军(Praetorian Guards)或土耳其禁卫军(Janissaries),皇帝的宫廷卫士在中国历史上从没扮演过王者之王的角色。
  • 原因之一是军事等级的建制化比不上文官。太尉、前将军、左将军、右将军、后将军,按理说,其地位都高于九卿,但这些职位经常是空挂的。它们多被认为是仪式性的,没有真正军事权力,通常由文官担任。
  • 一旦开国的内战结束,军事长官通常被派去边远的草原或要塞,远离文明。
  • 春秋和战国的严峻考验中涌现出一种思想:真正的政治权威在于教育和教养,而不在于军队威力。
  • 我们应该考虑,文官政府得以成功控制军队,最终还得依赖有关合法权威的规范思想。如有需要,美国军队明天就可夺走总统权力,但它没有这样做。这意味着,大多数军官即使在梦中也不想去推翻美国宪法,如果真的想做,他们指挥的大多数士兵也不会服从命令。
  • 汉朝在两种利益群体中取得平衡:一方面,大家都想创建强大统一的中央政府,以避免东周式的动乱和战争;另一方面,全国的地方精英又试图尽量保留自己的权力和特权。
  • 它的儒家思想,虽糅入法家精神,但又矢口否认,使自己重归合法。
  • 这一新平衡是成功的。除了篡位皇帝王莽(公元前45—公元23年)短命的“新朝”,汉朝存活了四个多世纪,从公元前202年到公元220年。这是颇不寻常的政治成就,但很遗憾,最终还是不免寿终正寝。

第9章 政治衰败和家族政府的复辟

  • 不能假定,政治秩序一旦出现就能自我持续。
  • 亨廷顿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开初只是一篇名叫“政治秩序和政治衰败”的文章。他认为,与现代化理论的循序渐进相反,没有理由可以假设,政治发展比政治衰败更有可能。社会中各竞争力量取得平衡,政治秩序便会涌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内部和外部都会发生变化。当初建立平衡的参与者在进化,或干脆消失了,又出现新参与者;经济和社会条件也会发生变更,社会遭遇外部侵略,或面对新的贸易条件,或引进新的思想。因此,先前的平衡不再有效,引起政治衰败,直到现存参与者发明新的规则和制度来恢复秩序。
  • 公元2世纪,由于外戚和宦官的干涉,汉朝皇族的团结和它的合法性受到严重破坏。
  • 他们扮演重要角色,帮助中国皇帝避开强大自治的官僚机构,并慢慢发展了自己的集团利益。
  • 先是外戚梁太后一族的领袖挑选软弱的汉桓帝(公元147—167年在位)继承皇位,以便自己的宗族获得政府高位和特权。不久,大难临头。皇帝在宦官的帮助下发动了现代拉丁美洲人所谓的自我政变(auto-golpe),残杀梁氏外戚。宦官摇身一变,成了强大政治力量,获得皇帝褒奖的官职、免税等,从而威胁了官僚和儒家的地位。始于165年,官僚和儒家开始发起反宦官运动,最终取得彻底胜利。
  • 从中国政治发展的角度看,家族精英攫取国家权力以削弱中央政府,是汉朝衰败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 在中国,亲戚关系再次成为权力和地位的主要途径,一直延续到9世纪的晚唐时期。[插图]但这不是周朝封建主义的复辟。秦朝以来已有太多变动,包括强大的中央政府、官僚机构、披上礼仪合法性的宫廷。
  •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经历了大庄园(latifundia)愈益扩张。它们受贵族家庭的控制,其家人身居高位,要么在长安的中央政府,要么在地方州郡。这加剧了贫富悬殊,一小群贵族家庭掌控日益集中的财富。他们逐步剥夺政府的税收,因为自己的富饶农地无需纳税,这些家庭就是今天所谓的追求租金精英的早期版本。他们利用政治关系攫取国家权力,再使用国家权力使自己富上加富。
  • 农业社会有条大庄园的铁律:富人将变得更富,除非遭到遏制——或是国家的,或是农民起义的,或是国家害怕农民起义而采取的。
  • 因债务机制,最初资源的小差别将与日俱增。富农或地主会借钱给较贫困的;遇上坏季节或坏收成,负债人不但赔掉家产,甚至可能沦为农奴或奴隶。[插图]大地主又可购买政治影响,以保护和扩充自己的财产,长此以往,富人优势自我更新,有增无已。
  • 中国汉朝的经济生活,不像工业革命后二百年的世界,却像托马斯·马尔萨斯(Thomas Malthus)《人口学原理》中所描述的。
  • 。很多农业社会已达到其技术可能性的顶端,进一步投资不会增加产量。唯一的经济增长是粗放增长,即开发新耕地,或干脆争夺他人的。所以,马尔萨斯的世界就是零和,一方得益,另一方必然受损。
  • 在集约增长不可能的马尔萨斯式世界,健全产权只会巩固资源的既存分配。财富的实际分配,代表不了生产效率或勤劳与否,只能代表起初的运气,或者业主与政治权力的关联。
  • 法兰西王国的君主政体太软弱,不能剥夺贵族,也不能取消其免税地位,只好把新税负担全部压在农民头上,直到整个制度在法国大革命中自我爆炸。
  • 王莽土地改革的失败,反让家族贵族在东汉恢复时扩充财产,巩固权力。大庄园成功控制成百上千的侍从、佃户、族人,还经常拥有私人军队。他们为自己和部下取得免税地位,减少帝国税收以及可供劳役和征兵的农村人口。
  • 中央政府因军队的衰退而进一步变弱。中国大部分军队专注于西北部的匈奴部落,驻扎在遥远的要塞,供应线拖得很长
  • 军人愈来愈像一个特殊阶层,在边境要塞的附近居住和务农,子承父业。这种情况下,获得军人忠诚的更可能是曹操和董卓那样的当地将领,而不是遥远的中央政府。
  • 日益增加的土地不均,加上2世纪70年代的自然灾害和瘟疫,黄巾起义终于爆发。秩序荡然无存,中央政府因派系斗争而分崩瓦解,这一切促使大户家庭躲在围墙后的庄园和地区,不再接受软弱国家的控制。汉朝的最后几十年,中央国家完全崩溃,权力落到一系列地方军阀手中,他们要么选择自己中意的皇帝,要么自己黄袍加身。
  • 从中国政治发展的观点看,值得关注的是亲戚关系和家族制,如何在汉和隋之间的空白时期(581年中国再度统一)重新成为中国政治的组织原则。
  • 汉朝军阀曹操和儿子曹丕在220年建立魏国,制定九品中正制,从而加速了始于东汉的家族制倾向。
  • 每个郡和州,都派有仲裁人,官名叫中正,依据品德和能力评议官职的候选人。不像早先的汉朝推荐制度,遴选仲裁人的不是中央,而是地方,显然要受更多地方精英的影响。新招聘制度将所有精英家庭排成正式等级,又与各层官位挂上钩。汉朝时,不做官的人仍可有高级地位。自从有了九品中正制,官位变成争取高级地位的唯一途径。加上对血统的愈益重视,子承父位便成家常便饭。
  • 。其时的皇帝往往不能保证自己的宠臣得到高位,因为宠臣缺乏合适的血统。这一切证明,真正的权力不在国家手中,而在贵族家庭手中。
  • 大庄园的继续扩张加剧了贵族控制。早在3世纪晚期,西晋颁布土地法,规定所有农民有权获得最低数量的土地,以换取他们的徭赋负担。它也规定了贵族家庭拥有土地、免税租户和侍从的最高限额。但它和东晋时颁布的类似法律,从没得到执行。像王莽夭折的土地改革,这些失败证明了大庄园势力的日益壮大,直接威胁到国家的控制和资源。
  • 杨坚在内斗中击败对手,于581年建立隋朝。他的军队在587年打败南方的梁,在589年打败南方的陈。这是220年汉朝崩溃以来,中国在单一中央政府治理下的首次统一(实际领土与秦汉时不同)。
  • 隋唐重建中央集权,但没能终止贵族家庭的影响。他们在间隔的空白时期,攫取了众多小国的政府权力。
  • 反对家族制的斗争将持续随后的三个世纪,一直要到11世纪的宋朝,行政机构才返回汉朝时的“现代”基础。
  • 中国国家的重新集权,得以激活像科举考试和学而优则仕那样的制度。在先前的数世纪中,这些制度在门阀贵族面前一输再输。
  • 汉隋之间三百年混乱所提出的最有趣问题之一,不是中国为何崩溃,而是中国为何再次统一。
  • 罗马帝国崩溃后,尽管有查理大帝和其他神圣罗马皇帝的努力,仍然得不到重组。汉朝之后的多国制度凝固成像欧洲一样的半永久制度,众多国家,相互竞争,这也不是不可想象的。
  • 中国国家早熟的现代化,使之成为社会中最强大的社会组织。即使中央国家崩溃了,它的许多继承者在自己边界内,仍尽量复制汉朝的中央集权制度,仍尽量追求在自己领导之下完成统一大业。合法性最终来自天命的继承,而不在于偏安一隅。那些继承国家在边界内复制汉朝机构,从而防止进一步的分崩离析。所以,没有在中国出现像欧洲那样的一再分封。
  • 中国在秦汉时期所创造的,除了强大国家,还有共同文化。这种文化不能算所谓的现代民族主义的基础,因为它仅存在于中国统治阶级的精英阶层,而不存在于广大老百姓。但产生一种很强烈的感情:中国的定义就是共同的书面语、经典著作、官僚机构的传统、共同的历史、全国范围的教育制度、在政治和社会的层次主宰精英行为的价值观。即使在国家消失时,这种统一文化的意识仍然炽烈。
  • 遇上不同传统的外族野蛮人时,这种共同文化的力量变得尤为显著。占领中国的几乎所有入侵者——匈奴、鲜卑(拓跋),或更迟的女真(满人)、蒙古、党项(西夏)、契丹——起初都希望保留自己的部落传统、文化、语言。但他们很快发现,如不采用中国精湛的政治制度,便无法治理中国。更有甚者,中国文化的威望迫使他们要么同化,要么回到老家的草原或森林以维护自身文化。
  • 中国得以重新统一是因为秦汉两朝已创下先例,统治整体比统治其中一部更为合法。谁有此权利呢?这是个复杂题目,要作出回答,先要认真弄清中国对政治合法性的概念。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朝代的间隔期尤其富有启示。这段时期无疑是一场自由竞赛,政治权力的门外汉——农家子、可疑种族背景的外族人、未受儒家教育的军人——都有机会攀爬到制度的尖顶。
  • 统一中国的秦朝作出雄心勃勃的努力,想把中国社会重新整顿为一种原始极权主义国家。这个工程最终失败了,因为国家没有工具或技术来实现这个野心。它没有激励人心的意识形态来为自己辩解,也没有组织一个党派来实现它的愿望,凭借当时的通信技术还无法深入中国社会。它的权力所到之处,它的专制是如此暴虐,以至激起了导致自己迅速灭亡的农民起义。
  • 后续的中国政府学会收敛雄心,学会与现有的社会力量并存不悖。在这一方面,它们是专制的,但不是极权的。与其他世界文明相比,中国集中政治权力的能力颇不寻常。
  • 过去两千年中,中国的预设政治模式是中央官僚国家,缀以分裂和衰败;而印度的预设模式是一系列弱小王国和公国,缀以短暂的政治统一。
  • 我们如果察看印度的历史长河,它是民主国家的事实就丝毫不足为奇。这不是说印度早期就有民主思想,从而创下先例;而是说很难在印度政治中,建立起专制统治。

第10章 印度的弯路

  • 一开始,它们都是分支式的部落社会组织。到公元前第一个千年的中期,第一批酋邦和国家从印度北部的部落社会中脱颖而出,比中国晚不了太多。
  • 就战争而言,它们的轨迹却截然不同。印度从没经历像中国的春秋和战国时期持续数世纪的暴力。原因不很明确,可能是由于印度河和恒河流域的人口密度大大低于中国,受地理局限较少;与其顺从等级分明的社会秩序,倒不如迁移他处。[插图]无论如何,早期印度国家无须像中国所经历的那样,应对社会动员的极端要求。
  • 印度出现一种独特的社会发展模式,对印度政治造成巨大影响,一直持续到今天。大约在国家刚刚形成之际,便涌现出界限分明的四大社会阶层,被称为瓦尔纳(varnas,阶层):它们是祭司的婆罗门(Brahmins)、武士的刹帝利(Kshatriyas)、商人的吠舍(Vaishyas)、包罗其余的首陀罗(Sudras,主要是农民)。从政治观点看,这是非常重要的发展,它把世俗和宗教的权力一分为二。
  • 中国祭司从没作为独立集团而存在,中国也就发展成“政教合一”的国家。
  • 婆罗门阶层被当作神圣法律的监护人,而这法律不但独立于政治统治,且具更长历史。
  • 第二项重要社会发展是迦提(jatis)的涌现,最终演变成种姓制度(caste)。它把所有的瓦尔纳,再细分为数百种分支式、对内通婚的职业群体,从各式祭司、商人、鞋匠到农民,达成评论家所谓的职业秩序的神圣化。[插图]迦提重叠在现有血统结构之上,为氏族的异族通婚设定界限。也就是说,异族通婚的父系家族的血统,必须在迦提范围内谈婚论嫁,鞋匠女儿必须嫁给不同氏族的鞋匠儿子。
  • 在中国,出现于周朝的国家在社会顶端取代了分支式或部落的组织。宗族仍是重要的社会组织,国家和亲戚团体之间出现了权力的此起彼落,一方强大了,另一方就变弱。到最后,塑造中国文明的决定性因素是国家。在印度,瓦尔纳和迦提所创造的社会分类成为社会基石,大大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渗透和掌控。
  • 以瓦尔纳和迦提为定义的印度文明,获得广泛扩散,从开伯尔山口(Khyber Pass)到东南亚,统一了语言和种族的众多群体。不像中国,这块辽阔领土从没受到独家政治权力的统治,也没发展出独家文学语言。
  • 20世纪晚期之前,印度历史只是持久的政治分裂和政治软弱,最为成功的统一政治体中不少是外国入侵者,其政治力量依赖完全不同的社会基础。
  • 我们所了解的印度早期社会组织,都是从“吠陀本集”(Vedic texts)中推断而来。该本集记载圣歌、祈祷、注释等,可追溯到公元前两千年或三千年,以前是口口相传,直到公元前一千年中期才变成书面记录。
  • 印度第一个本土帝国是孔雀王朝(Mauryas,公元前321—前185年),在很多方面,它又是最伟大的本土帝国。
  • 缺乏流传广泛的书面文化,尤其是在印度统治者和行政官员中,大大阻碍了强大集权国家的开发。
  • 印度——雅利安部落自黑海和里海(Caspian)之间的俄罗斯南部迁移至印度,由此开创了印度政治发展。某些部落群体转向西方,成为希腊、罗马、日耳曼和其他欧洲团体的祖先;另一群体朝南抵达波斯,第三群体向东到阿富汗东部,再穿越巴基斯坦西北部的斯瓦特峡谷(Swat Valley),直达旁遮普和印度河——恒河(Indo-Gangetic)分水岭。
  • 吠陀本集中最古老的是《梨俱吠陀》(Rg Veda),它提及部落之间的频繁冲突、拉贾(Raja)或部落领袖的涌现、确保战争成功的祭司
  • 后来的人类学家对梅因提出严格批评,认为他过于简化印度的亲戚关系,并在它之上强加了不妥当的进化结构。在显示欧洲人和印度人的共同种族起源上,他似乎确有强烈兴趣,也许是为了提供英国统治印度的历史基础。
  • 促使印度从部落社会过渡到国家,其原动力是什么?我们所拥有的相关信息,远远少于中国案例。我们有两种关于国家形成的虚幻解说,与人类学家的暴力和社会契约理论遥相呼应。
  • 这个传奇显示,印度最早的国王应人们和军事的需求而生,其首要职责是率领部下打仗。
  • 佛教始终是印度教的翻版,只是更为仁慈,更为温和。它强调非暴力,以及轮回转生的更为可行。所以,佛教徒认为国家形成获得大家同意,也属意料之中。但上述两种解说都不是历史记载。
  • 到此为止,印度北部和两三千年前的中国西周,它们所经历的政治发展没有重大差别。最初,社会组成父系氏族的联合体,信奉祖先崇拜;大约在过渡到定居农业社会时,转向等级分明、世袭领袖、统治者和祭司的分工。
  • 首批真正国家出现于印度河——恒河平原时,印度的政治演变以戏剧性的方式与中国模式分道扬镳。
  • 如我们所知,中国独立政治体的总数,从东周初的数百持续下跌到东周末的一枝独秀。相比之下,印度只有较少较不激烈的战争,以及较低程度的统一。
  • 在发展现代国家制度方面,战国时期的中国政治体不得不仿效邻国,而印度政治体显然没有此种压力。
  • 公元前3世纪末,孔雀王朝得以统一次大陆的大部,建成单一帝国,但仍有部分地区从没被征服,甚至其核心地带的统治也没得到彻底的巩固。孔雀王朝持续仅136年,这种幅员辽阔的政治体再也没有在本土政权下重现,直到1947年印度共和国出现。
  • 中国设立了专业祭司,主持向国王和皇帝赋予合法性的礼仪,但其国家宗教从没超越祖先崇拜的层次。祭司主持对皇帝祖先的崇拜,但没有自己的司法权。末代皇帝失去合法性时,或朝代之间没有合法统治者时,没有作为机构的祭司来宣布谁享有天命。这种合法性可由任何人赋予,从农民、军人到官僚。
  • 印度宗教则走上迥然不同的路。印度——雅利安部落的原始宗教,可能也像中国那样基于祖先崇拜。但始于公元前第二个千年,即“吠陀本集”创作时,它发展成精细的形而上学系统,以无形超然的世界来解释尘世的全部现象。新兴的婆罗门宗教,把重点从个人的祖先和后裔转到包罗万象的宇宙系统。为这超然世界把关的就是婆罗门阶层,其权威是很重要的。他们在未来世界中所保障的,不但是国王的血统,而且是最低级农民的福祉。
  • 所以在印度传统中,法律并不来自政治权力,这不像中国;它的源泉既独立于统治者,又比统治者更为崇高。事实上,《摩奴法典》讲得很清楚,国王之存在是为了保护瓦尔纳制度,不可颠倒过来。
  • 如果我们把中国案例当作政治发展的标准直线,印度社会大约在公元前600年走上一条大弯路。印度没有经历漫长的战争,以开发现代非人格化的集权国家。[插图]权力没有集中于国王,而在界限分明的祭司阶层和武士阶层之间平分。他们相互依赖,以求生存。

第11章 瓦尔纳和迦提

  • 马克思认为,宗教是大众的“麻醉剂”,这个神话是精英编出的,为了辩护其对社会他人的掌控。
  • 韦伯坚持,在现代经济学家所运作的架构中,个人是主要决策者,物质利益是主要动机;但最终,这架构本身又是新教改革的观念的产品。
  • 在印度占居首位的不是拥有强制和经济权力的精英,反而是仅有仪式权力的精英。即使有人相信物质原因是最重要的,他仍要回答这一疑问:为什么刹帝利和吠舍——武士和商人——甘愿臣服于婆罗门,不仅向后者提供土地和经济资源,而且让后者控制自己个人生活的隐私。
  • 公元前600年,婆罗门教适合精英小团体的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并不适合印度社会中其他阶层和团体的利益。为何没有反精英运动的兴起,宣扬新的宗教思想,以提倡普世平等?
  • 在某种意义上,佛教和耆那教就是抗议宗教。两者继承了很多婆罗门教的形而上学假设,但在次大陆却得不到广泛接纳。
  • 必须把宗教和政治本身看作行为和变化的动力,不可视之为宏大经济力量的副产品。
  • 相比之下,根据迦提制度,个人天生只能从事有限行业。他们必须继承父业,必须与同一迦提团体的成员通婚。投资教育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个人永远都不能在生活中提高自己的地位。
  • 所有印度宗教系统,其终级目的是为了超越生命(moksha)。它们都假设,感知的存在是对现实(maya)的误解,仅是外表,躲在背后的才是终级存在的梵(brahman)。
  • 存在的“目的”实际上不是“获得”对梵的认同,而是排除万难去体会,个人内心(atman)中真实永久的东西就是梵。
  • 瓦尔纳秩序发展自同样的形而上学前提。前三级瓦尔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被认为是“两次投胎”,所以获得允许,进入仪式地位。包含大多数人口的首陀罗是“一次投胎”,只能希望在来世获得仪式地位。
  • 瓦尔纳制度对政治有巨大影响,它要求武士的刹帝利服从婆罗门。
  • 瓦尔纳和迦提的制度限制了军事组织的发展,这个影响很明显。武士的刹帝利是瓦尔纳制度四大阶层之一,自动限制了印度社会军事动员的潜力。
  • 限制政治权力的第三条途径是婆罗门教社会制度对文化的控制,这一习俗延续至今,使大批印度人陷于贫穷和绝望。
  • 在印度发展历史中,宗教影响政治权力的最后途径是建立了所谓法治的基础。法治的本质是一组反映社会正义感的规则,比国王的意愿更为崇高。
  • 不少古典文献叙述有关梵那(Vena)国王的警世故事,他禁止除了给自己的所有其他祭品,还推行种姓之间的通婚。结果,神圣的众神向他发起攻击,以奇迹般化成矛的青草叶,将他杀死。很多印度朝代,包括难陀王朝(Nanda)、孔雀王朝、巽伽王朝(Sunga),都因婆罗门的阴谋而变弱。
  • 就像中世纪的天主教,很难弄清婆罗门是在捍卫神圣法律,还是在保护自己利益。

第12章 印度政体的弱点

  • 中国发展了强大国家,其社会因此而处于孱弱地位,并自我延续。印度有个强大社会,先发制人,反而阻止了强大国家的兴起。
  • 如果从比较眼光看,特别是对照阿育王的印度和秦始皇的中国,我们也许能看得更加清楚。这两个帝国几乎在同时形成(公元前3世纪的中到晚期),但它们政体的性质可说相差十万八千里。
  • 秦国是个真正的国家,具有马克斯·韦伯所界定的现代国家政府的许多特征。管理国家的世族精英,大多已在数世纪的战争中战死,取而代之的是日益凭借非人格化基础而获选的新人。
  • 孔雀王朝没有统一度量衡,也没有在管辖地区统一语言。事实上,迟至公元16世纪,印度国家仍在努力推行统一标准,其最终实行是在英国治下,距孔雀王朝已将近整整两千年。
  • 孔雀王朝从没建立强大的国家制度,也从没自家族政府过渡到非人格化政府
  • 该地区又受到来自中亚部落的侵略者的骚扰,部分原因是中华帝国的政治发展太具优势。秦朝开始建设长城以御外人,迫使游牧的匈奴返回中亚,取代当地一系列部落。
  • 10世纪后,印度的政治历史不再是本土发展史,而是一连串外国入侵史,先是穆斯林,后是英国人。从今以后,政治发展成为外国人如何将自己制度移植到印度土壤。
  • 他们仅取得部分成功。每个外国入侵者必须对付这同一的“小王国”社会,四分五裂,却又组织紧密;它们不团结,所以很容易征服;它们屈服后,又很难统治。外国入侵者留下了一层层新制度和新价值,在某些方面是移风易俗的,但在另外很多方面,又没触碰内在社会秩序的一根毫毛。
  • 虽然穆斯林建立持久的政治秩序,但其国家权力有限,仍不能改造印度社会
  • 今天,穆斯林统治的遗产体现在巴基斯坦和孟加拉两个国家,还有印度一亿五千多万的穆斯林公民。
  • 英国统治则不同,其影响既持久又深远。在很多方面,现代印度是外国人建国计划的产物。卡维拉吉认为,与印度民族主义者的叙述相悖,“英国人没有征服一个既存的印度。更确切地说,他们只是征服了一系列独立王国。在他们的统治时期,这些独立王国又聚合成政治层次的印度,也算是对英国统治的答复”。
  • 与社会层次相对,政治层次的“印度”在英国统治之前是不存在的。[插图]将印度凝成政治体的重要制度,如行政机构、军队、共同的行政语言(英语)、实施统一和非人格化的法律制度、民主本身,既是印度人与英国殖民政府互动之后的成果,又是西方思想和价值融入印度历史经验之后的产物。
  • 在中国或俄罗斯出现的专制政府,即剥夺全社会(包括精英阶层)财产和私人权利的制度,从没存在于印度大地——不管是印度本土政府,还是蒙古人和英国人的外来政府。
  • 今天,由于经济发展和融入世界全球化,有迹象显示,中国公民社会正在渐渐成形,但中国的社会参与者始终比印度的更为薄弱,更加不能抵抗国家。
  • 中国早熟出世的强大国家,始终能够完成印度所做不到的任务,从建造阻挡游牧入侵者的长城,到兴建21世纪的大型水电工程。
  • 从长远看,中国人是否因此而得益,那是另外一个故事。中国强大的国家从来不受法治的约束,也就无法遏制其统治者的异想天开。它可睹的成绩,都以普通中国人的生命和生活作为代价,而老百姓基本上无力(过去和现在)来抵制国家的征召。
  • 中国和印度的经验表明,强大国家和强大社会同时出现,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互相平衡,互相抵消,这样才会有较好形式的自由。

第13章 军事奴隶制与穆斯林走出部落制

  • 如果年轻的奴隶军人证明是强壮能干的,可逐步升级为将军、维齐尔(vizier,大臣)、外省总督,甚至是苏丹治下最高级的大维齐尔(grand vizier),即政府首相。
  • 在苏丹皇家军队服完役之后,很多军人会被安置在指定的庄园,靠居民的缴税而安享晚年。
  • 但这些奴隶必须面对一个重要禁忌。他们的职位和庄园不算私人财产,既不可出售,也不能传予子女。事实上,这些军人中的多数被迫终生保持单身。也有人与来自基督教省份的女奴组织家庭,但孩子不能继承父亲的地位或职位。不管如何有权有势,他们永远是苏丹的奴隶。苏丹稍有不满,就可对他们罚以降级或砍头。
  • 奥斯曼帝国的军事奴隶制度是非常奇特的。没有一名穆斯林可成为合法的奴隶,所以,也就没有帝国的穆斯林居民追求政府高位。
  • 这些奴隶的军人和官僚在泡沫中长大,与主人和同僚建立亲密纽带,但与自己所治理的社会却格格不入。像在封闭阶层工作的许多人一样,他们发展了高度的内部团结,成为一个凝聚的团体。在帝国的晚期,他们变成了王者之王,擅自决定苏丹的废黜和任命。
  • 显而易见,把孩子从父母身边抢走,使之成为改信伊斯兰教的奴隶,这种制度非常残酷,与现代民主价值格格不入,即使这些奴隶享有特权。
  • 穆斯林世界之外,没有看到可以媲美的相似制度,丹尼尔·派普斯(Daniel Pipes)等评论家认为,它的创建最终归于伊斯兰教深处的宗教原因。
  • 穆斯林的军事奴隶制并不从宗教原则进化而来,仅仅是强大部落社会中建国的对策。
  • 如我们所知,中国、印度、欧洲的部落层次制度,因不能完成持续的集体行动,而被国家层次的制度所取代。部落社会高度平等,以共识为基础,不轻易服从,倾向于发生内讧和分裂,很难长期守卫领土。
  • 为了创建国家层次的强大制度,军事奴隶制在世界最强大部落社会之一应运而生,成为一个精彩的适应。它作为集中和巩固国家权力的措施,极为成功,哲学家伊本·赫勒敦(Ibn Khaldun)认为,它挽救了伊斯兰教,使之成为世界主要宗教之一。
  • 先知穆罕默德诞生于阿拉伯半岛西部的古莱什部落,其时,该地不属于任何国家。如第5章所提及的,他运用社会契约、实力、超凡魅力的组合,首先统一了争吵不休的麦地那部落,然后是麦加和周边城镇的部落,从而建成了国家层次的社会。
  • 在某个意义上,先知的布道是故意反部落的。它宣称有个信徒团体,其忠诚只献给上帝和上帝的话语,而不是自己的部落。这个意识形态上的发展,在内争好斗的分支式社会中,为拓宽集体行动的范围和延伸信任的半径打下了非常重要的基础。
  • 穆罕默德死于公元632年,麻烦立即露出端倪。先知的超凡魅力足以凝聚他所创建的政治体,现在却面临四分五裂的威胁
  • 阿拉伯军队在711年占领西班牙,在比利牛斯山的北边继续挺进,直到732年在法国的图尔战役(Battle of Poitiers)中受到查理·马特(Charles Martel)的遏制。
  • 被阿拉伯人征服之后,萨珊帝国提供最及时的中央管理模式。曾属君士坦丁堡的领土现已被阿拉伯征服,居住于此的很多基督徒前来参加穆斯林政府的工作,从而带来拜占庭政府的治理方法。
  • 这些社会中几乎总有三角斗争,分别是国王、精英的贵族或寡头、非精英的农民和市民。国王经常站在非精英一边来反对寡头,既可削弱潜在的政治挑战,又可争到份下的税收。于此,我们可看到国王代表大众利益的概念的雏形。
  • 顽强的部落忠诚胜过意识形态,穆斯林国家继续受困于亲戚关系的争吵和仇恨。
  • 逊尼派和什叶派的大分裂,起源于阿拉伯部落竞争,在21世纪的今天,仍引发汽车爆炸、对清真寺的恐怖袭击等。
  • 占领伊拉克安巴(Anbar)省的美国人,在2003年入侵之后发现,倚靠部落领袖的传统权威,比创建无视社会现实的非人格化单位,更容易掌控部落军人。
  • 军事奴隶制发展于9世纪中期的阿拔斯王朝,用以克服之前穆斯林军队基于部落征召的重重弊端。
  • 亲戚关系和对公共政治秩序的义务之间永远存在紧张关系。它的启示是,成功的秩序需要通过某种机制来抑制亲戚关系,使保卫者把国家利益放在自己的家庭之上。
  • 但军事奴隶制确实应答了柏拉图所提出的必需,没说他们是大地的孩子,只知道出生地非常遥远,除了代表国家和公益的哈里发,不欠任何人。奴隶们不知道生身父母,只认主人,忠心耿耿。
  • 他们没有实行女人和孩子的共产主义,但隔离于阿拉伯社会,不准扎根,尤其不可自立门户,以避免“把能弄到手的所有东西都搬回家”。
  • 传统的阿拉伯社会中,裙带关系和部落忠诚的难题,就此获得一劳永逸的解决。
  • 到10世纪中期,埃及、叙利亚、阿拉伯半岛也从版图上消失,阿拔斯国家只保留伊拉克的部分地区。阿拉伯政权,不管是王朝还是现代,再也没有统一的穆斯林或阿拉伯世界。统一大业只好留给土耳其的奥斯曼帝国。
  • 阿拔斯帝国灭亡了,但军事奴隶制得以幸存。事实上,它在后续世纪中,为伊斯兰教本身的生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 所有三个案例中,军事奴隶制解决了部落社会中建立持久军事工具的难题。
  • 此外,作为埃及社会最强大制度的马穆鲁克,不愿接受文官的控制,进而接管国家,预示了20世纪发展中国家的军事专政。

第14章 马穆鲁克挽救伊斯兰教

  • 马穆鲁克取代阿尤布王朝,与伊儿汗国开战时,就以拜伯尔斯为第一任苏丹,开始了他们的统治。
  • ,马穆鲁克治理一个真正的国家,设有中央官僚机构和专业军队——实际上军队就是国家,这既是优点也是缺点。
  • 作为政治制度的马穆鲁克之所以成功,除了教育特殊,还因为贵不过一代的原则。他们不能将马穆鲁克地位传给孩子,儿子会融入普通老百姓,孙子则完全享受不到任何特权。其中的道理简单明了:穆斯林不能是奴隶,而马穆鲁克的孩子生来就是穆斯林。
  • 马穆鲁克制度的设计中至少有两个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使它本身变得日益软弱。第一,马穆鲁克军中没有制度化的统治机制。苏丹以下有等级分明的指挥链,但苏丹本身却没有明确的选任规则。有两条相互竞争的原则,第一条是王朝原则,当政的苏丹选择一个儿子来继位;第二条是非世袭原则,各派马穆鲁克一边争权夺利,一边试图达成人选的共识。[插图]第二条比较占上风时,各资深埃米尔(emir,王公)所选出的苏丹,经常只是门面装饰。
  • 马穆鲁克国家结构的第二个缺陷是缺乏最高的政治权威。马穆鲁克创建时,仅是阿尤布王朝的军事工具。到最后一任阿尤布苏丹去世,马穆鲁克却接管了国家,造成了逆向的代理。
  • 大多数政治等级制度中,主人拥有权力,委任代理人去执行自己的政策。很多政体发生功能的紊乱,因为代理人自有打算,与主人的目标大相径庭。制度的设计就是要鼓励代理人遵循主人的命令。[插图]相比之下,在马穆鲁克的案例中,代理人自己又变成了主人。他们既是服务苏丹的军事等级机构,同时自己又在争夺苏丹职位。这意味着,他们既要做军官工作,又要图谋攫取权力并削弱对手。
  • 反世袭原则逐渐衰退,最终导致埃及马穆鲁克国家的崩溃。随着时间的推移,世袭不但用于苏丹,甚至蔓延至马穆鲁克,他们也试图建立自己的朝代。像中国的非人格化科举制度,贵不过一代的原则违背人们的生物性追求,马穆鲁克都试图保障家人和后裔的社会地位。
  • 富有的马穆鲁克发现,他们可以捐赠给伊斯兰宗教慈善事业瓦克夫(waqf)、伊斯兰学校(madrassa)、医院和其他信托机构,让自己的后裔担任主管,从而战胜贵不过一代的原则。
  • 自己不是马穆鲁克的苏丹纳绥尔·穆罕默德(al-Nasir Muhammad),开始委派非马穆鲁克的效忠者担任高级军职,并清洗他心疑的能干军官。
  • 马穆鲁克制度,最初创建时是为了在军事招募中克服部落制,自己现在反而变成部落。[插图]新的部落不一定基于亲戚关系,但反映出人们内心深处的冲动:应付非人格化社会制度,以促进和保障后裔、朋友、依附者的利益。
  • 久而久之,马穆鲁克制度从中央国家退化成军阀的寻租联合体。
  • 一个利益团体,它在战场上的可靠性是可疑的,它的造反倾向却是自然的。
  • 虽然税率增高,实际税收反而下降。政府只好诉诸没收所能找到的资产,包括马穆鲁克用来为后裔隐藏财富的伊斯兰慈善事业瓦克夫。
  • 政治学家将早期现代的欧洲国家比作有组织犯罪。他们的意思是,国家统治者使用自己组织暴力的专长,向社会上其他人榨取资源,经济学家称之为租金。
  • 根据波斯的中东国家理论,君主功能之一就是保护农民,以正义和稳定的名义来对抗贪婪的地主和其他追求租金最大化的精英。
  • 马穆鲁克的制度设计又包含了自己消亡的种子。马穆鲁克直接参政,不满足于担任国家的代理人。没人可以管教他们,每一名马穆鲁克都能追求苏丹一职,因此蓄谋弄权。

第15章 奥斯曼帝国的运作和衰退

  • 尼科洛·马基雅维利(Niccolò Machiavelli)著名的政论《君主论》写于1513年。其时,奥斯曼帝国正处在权力的巅峰,将征服匈牙利,还将向哈布斯堡首都维也纳发起首次进攻。
  • 在我们的时代,两种各异的政府是土耳其和法国国王。土耳其整个君主政体由一人统治,其余的都是他的仆人。他将王国分割为众多桑贾克(sanjaks,编按:相当于中国的县或区),派去不同的行政官,可以随意调换。而法国国王身处自古就有的领主中间,后者在国内获得百姓的认可和爱戴,享有自己的特权,国王不可予以取消,否则会有危险。因此,无论谁在觊觎这两个国家,你将发现很难征服土耳其,但一旦征服,维持非常容易;作为对照,在某些方面,你会发现攫取法国比较容易,但很难维持。
  • 家族制一旦以现代因素为代价来保护既得利益,国家制度就会衰败。奥斯曼帝国完善了马穆鲁克的军事奴隶制,但最终还是屈服于精英把地位和资源传给孩子的天性。
  • 桑贾克长官贝伊不是从本地招聘的,而由伊斯坦布尔的中央政府指派。跟中国的地方官一样,他们任职三年后必须改任他职。
  • 如马基雅维利承认的,迪立克制度与欧洲封建制的最重要区别在于,土耳其封地不能转换成遗传财产,不能传给骑士的后裔
  • 封地是为了换取军事服务,如果没有提供军事服务,苏丹就可收回封地。跟欧洲不同,大片封地的主人不可再作进一步的分封。
  • 骑士的地位不可遗传,军人的孩子必须回归平民。[插图]在封地上耕种的农民,只有使用权,但不像他们的主人,其孩子可继承这种使用权。
  • 奥斯曼帝国创造出仅一代的贵族,防止了享有资源基础和世袭特权的强大地主贵族涌现。
  • 不管职位多高,才能多大,奴隶永远都不能成为苏丹,或在军事机构中创建自己的小朝廷。因此,文官政府可建立招收、训练、晋升的明确规则,侧重于建立高效的军事管理机构,不必担心其以军政府名义夺取政权。
  • 奥斯曼帝国似乎一开始就明白,军事奴隶制就是为了避免既得利益的世袭精英。军事奴隶制中的招收和晋升全靠能力和服务,他们的奖励是免税地位和庄园。
  • 缺乏世袭贵族的事实允许苏丹挑选奴隶,全凭能力来提拔
  • 他们被切断与家庭的关联,只对奥斯曼国家效忠,没有行会、派别、自治协会,一切忠诚献给统治者。
  • 与同期的欧洲君主政体相比,奥斯曼制度有个重大缺陷,因此而变得不稳定,那就是缺乏成熟的长子继承制或其他继承规则。
  • 有人会说,这种制度确保新苏丹将是最严厉最残忍的儿子。但没有制度化的继承规则,往往造成致命弱点,在继承期间容易受到外国威胁,并让制度中的参与者获得过度的影响力,如仅是苏丹代理人的禁卫军。
  • 几乎国家的所有雇员,其正式地位都是奴隶,这表明苏丹对整个官僚机构享有绝对控制权。
  • 很奇怪,征募制和军事奴隶制却是奥斯曼帝国最现代的特征之一。在功能上,它的目标与中国科举完全相同:都是国家非人格化招聘的来源,确保源源不断的候选人面对激烈的选择,只效忠于国家,与家庭和亲戚没有牵连,以攀高位。
  • 轻易的领土征服到16世纪中已近尾声,武装的外部掠夺不再是经济租金的良好来源。这给内部统治造成严重后果,因为更高水平的资源榨取必须来自帝国核心地区,而不是边境地区。
  • 没有新的基督教领土,也就减少了征募制人选的供应。
  • 采邑的骑士靠土地生活,但另有土地和军事装备的货币开支,现在变得不堪忍受。很多人拒绝参与战役,另外的干脆放弃封地,开始组成掠夺农民和地主的强盗帮派。驻扎在城市的禁卫军,为应付开支,获准从事手艺人或商人的民间职业,这模糊了奴隶和百姓之间的明显界限。有些禁卫军当上财政官员,操纵采邑登记以谋私利,或授予自己土地,或分配土地给百姓以换取贿赂。
  • 奥斯曼帝国的原始制度非常严格,规定禁卫军坚持独身,不得组织家庭。但在制度内部,一直有放松规则的压力。当遇上与日俱增的财政压力时,政府只得作出让步
  • 先允许禁卫军结婚和组织家庭。随之,这些禁卫军又向宫廷施加压力,允许他们的儿子加入军队
  • 晋升不再依据规则,愈来愈靠国家制度中的私人关系。以前局限于宫廷政治的家族制,现在扩散到整个体系
  • 跟布尔吉马穆鲁克一样,将禁卫军与苏丹绑在一起的道德关系也受到蛀蚀,他们全神贯注于自己的福利和家庭,变成一个为己谋利的利益团体。
  • 它发现自己愈来愈无法赶上邻近欧洲帝国在技术和组织上的革新,从而不得不割让领土,每隔十年再来一次。虽然如此,土耳其仍在加里波利(Gallipoli)打败英国人,进入20世纪时,继续是欧洲政治的主要角色。
  • 奥斯曼帝国是穆斯林世界中迄今最成功的政权。他们凭借自己创造的制度基础,集中权力,其规模在那个地区是空前的。他们在异常短暂的时间内,从部落过渡到国家层次的社会,然后发展了具有显著现代特征的国家制度。
  • 就集权和支配社会的能力而言,鼎盛时期的奥斯曼帝国,比较不像同期的欧洲国家和印度次大陆上建立的本土国家,而更接近于中华帝国
  • 奥斯曼国家和其他阿拉伯先驱者,其不同于中国之处是存在立法的宗教机构,至少在理论上独立于国家。它能否限制国家的集权,说到底,取决于宗教权威本身的制度化程度。
  • 就全球的政治发展而言,作为奥斯曼帝国核心力量的军事奴隶制只是一条死胡同。它的产生基于一种担忧,同样的担忧促使中国人发明了科举制度。
  • 它继续生存于20世纪,多亏了创新的苏丹和最后的青年土耳其党人改用西方制度。但这一切不足以保住政权,继承它的土耳其共和国则依据截然不同的制度原则。

第16章 基督教打破家庭观念

  • 令欧洲退出亲戚关系的是宗教,不是政治
  • 建立国家是为了克服部落社会的局限。每一个案例中,建国者想方设法让个人忠于国家,而不是忠于地方上的亲族团体。
  • 以领土和中央合法统治权力为基础的制度,不得不重叠在顽固的分支式社会之上。
  • 最极端的对策来自阿拉伯和奥斯曼帝国,他们绑架儿童,使之在人造家庭中长大,只忠于国家,不忠于自己的亲戚。
  • 但在这些案例中,不让亲戚关系成为社会组织基础的建国努力,自上而下,都归于失败。事实上,这些社会的制度发展历史,大多涉及亲族团体的重新问政——我称之为家族制复辟。
  • 秦朝和西汉所创建的非人格化国家制度,在东汉崩溃时又落到强大宗族手中,这些家庭继续成为中国政坛中的重要角色,直到隋唐
  • 所有这些地区——中国、印度、中东——家庭和亲戚团体至今仍然强大,成为社会组织和身份的来源,远远超过欧洲或北美。
  • 西欧婚姻模式与世界上几乎任何其他地方形成强烈对照。[插图]西欧男女倾向于晚婚,从总体上讲,不结婚的比率较高,这两个因素导致相对较低的出生率;更多年轻女子参加工作,家庭中有更多平等,由于晚婚,女子又有较多机会获取财产。这不仅是当代现象,哈吉那尔把这种模式的时期定在1400年到1650年。
  • 共同祖先的亲戚团体所组成的社区,其在欧洲的消失远远早于哈吉那尔所指出的。
  • 对欧洲人而言,亲戚和后裔很重要,特别是国王和贵族,他们有实质性的经济资源传给子孙。但跟中国贵族不同,他们没有陷入表亲的专横,因为分割遗产和长子继承权的原则早已深入人心。
  • 换言之,欧洲社会很早就是个人主义的。在婚姻、财产和其他私人事务上,当家做主的是个人,而不是家庭或亲戚团体。
  • 个人已在享受实质性的自由,无须承担对亲戚的社会义务,先有这样的社会,再来建起国家。在欧洲,社会发展走在政治发展的前列。
  • 欧洲何时退出亲戚关系?如果不是政治,转型动力何在?前者的答案是:蹂躏罗马帝国的日耳曼部落,在皈依基督教后不久,就开始退出。后者的答案是:天主教会。
  • 如东欧和世界大部分区域,亲戚义务大大限制了业主出售土地的能力。农民社会的特征就是大家庭,产权要么共有,要么陷于亲戚的相互依赖之中。这样的社会中,许多非经济因素把农民牢牢绑在他们所耕种的土地上,诸如祖先葬于此之类的理由。
  • 所以,女子拥有和遗赠财产的能力是部落组织退化的标志。它显示,严格的父系社会规则已经消失。
  • 让马克思暴跳如雷的“纯粹的金钱关系”,似乎不是18世纪资产阶级的发明,其在英国的出现比资产阶级的兴起早了好多世纪。将父母寄放在疗养院,在西欧有很深的历史根源。这显示,与马克思的主张恰恰相反,资本主义只是社会关系和习俗变化的后果,而不是原因。
  • 布洛赫提示,可以追溯到像中国、印度、中东那样单一祖先的巨大父系宗族,很久以前就在欧洲消失了。
  • 在整个中世纪时期,母亲让女儿冠母姓是很普遍的,这在中国那样的父系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个人经常认为自己属于两个相互平等的家庭,母亲的和父亲的。两个杰出家庭的子孙往往合并两个宗族的姓氏
  • 血亲复仇很难继续,因为报仇圆圈变得越来越小,很多人觉得,自己与争论双方都有关联。
  • 某种意义上,封建主义的整个制度可被理解为迫不得已的调整,这是为了适应社会上的隔绝,因为亲戚关系不再是社会团结的来源。
  • 穆斯林对地中海的控制仍然切断欧洲与拜占庭和北非的贸易,它曾是罗马经济的基础。
  • 在这欧洲文明的最低点,由于更大政治结构的倒塌,亲戚关系试图卷土重来。但其时,欧洲的父系宗族结构已变得如此脆弱,以致不能成为社会支持的来源。
  • 甚至在封建的初期,亲戚团体似乎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根据它们当时存在的形式,这些团体的范围太模糊,太多变。父母都可界定后裔这种二元性,更造成了深刻的破坏。这就是为什么,人们被迫寻求或接纳其他的纽带。
  • 亲戚关系只是封建社会的必要元素之一,它的相对孱弱解释了封建主义的出现。
  • 封建主义是指,个人自愿屈服于无亲戚关系的他人,仅仅是以服务交换保护。
  • 各处软弱者觉得有必要获得强人的庇护,而强人必须通过说服或强制来获得签约下属的支持,以保障自己的威望、财富、人身安全。
  • 罗马帝国结束时,与众不同的西欧婚姻模式从主要的地中海模式分化出来。包括罗马家族的地中海模式,属于严格的父系家族或父系社会,具有分支式的社会组织。父系团体倾向于同族通婚,有些更偏爱交叉表亲的婚姻。
  • 所有这些方面,西欧的模式是截然不同的:分配遗产时男女都有份、禁止交叉表亲的婚姻、提倡异族通婚、女子有更多的产权和参与权。
  • 天主教会促动了这一分化,它极力反对四种行为:与近亲结婚、与兄弟的寡妇结婚(levirate,即所谓的兄终弟及或夫兄弟婚)、领养孩子、离婚。
  • 后来的教堂法令禁止纳妾,提倡一生不分的一夫一妻婚姻。
  • 事实上,基督教福音是反家庭的:在《马太福音》中,耶稣说,“爱父母超过爱我的人,不配我;爱子女超过爱我的人,也不配我”。
  • 交叉表亲的婚姻(或任何其他近亲的婚姻)、与兄弟的寡妇结婚、纳妾、领养孩子、离婚都是他所谓的“继承策略”;借此,亲戚团体得以继续控制代代相传的财产。
  • 哥哥在生孩子之前就已去世,嫂子就与弟弟结婚,以确保哥哥的财产将与弟弟的融合在一起。交叉表亲的婚姻能保证家产留在自家人的手中。
  • 教会有计划地切断将财产传给后裔的各种途径。同时,它又强烈提倡信徒向教会自愿捐出土地和财产。拥有财产但无继承人的基督徒日益增多,得益的便是教会
  • 女子有权拥有和处置自己的财产,对教会大有裨益,无子女寡妇和老处女变成了捐献的一大来源。女子有权拥有财产破坏了单传原则,从而敲响了父系宗族的丧钟。
  • 。7世纪结束之前,法国富饶土地的三分之一都在教会手中;从8世纪到9世纪,在法国北部、日耳曼、意大利的教会财产翻了一番。[插图]这些捐献使教会成为一个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很强大的机构,为格里高利七世的叙任权斗争(investiture conflict)铺平道路
  • 这些捐献,跟富裕穆斯林给伊斯兰慈善事业瓦克夫的捐赠有相似之处,但后者主要是富人避税和遗赠子女的对策。而在天主教的欧洲,无子女寡妇和老处女所捐出的土地,则没有附带任何条件。教会因此发现自己成了大地主,在欧洲各地管理庄园,监督农奴的经济生产。
  • 这帮助教会履行其赈济饥民和照顾病人的使命,使教士阶层和男女修道院的大幅扩充成为可能,也使内部规则和等级制度的发展变得必不可少。
  • 这一切让教会在中世纪的政治舞台中成为一名独立角色
  • 这些变化对西欧的部落组织构成相当大的破坏。日耳曼、挪威、马札尔(Magyar)、斯拉夫的部落皈依基督教后,仅在两代或三代的时间就见证了其亲戚架构的解散。
  • 欧洲(以及其殖民地)是个例外,因为它脱离复杂的亲戚关系,首先在社会和文化层次,而不在政治层次。
  • 中世纪时,欧洲社会已经非常个人主义了。它早于欧洲国家建设的开端,比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工业革命更早了数个世纪
  • 家庭中的变化,与其说是这些现代化巨变的结果,倒不如说是促进现代化发生的有利条件。
  • 属臣的封建关系是强者和弱者自愿签署的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法律义务。它将高度不平等和等级化的社会形式化,但也为个人主义(签署合同的是个人而不是亲戚团体)和法律人的理解树立先例
  • 历史学家杰诺·苏克斯(Jenö Szücs)认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到1200年便获得契约特征,从而打下了将尊严扩充到农民阶层的基础。自那以后,“西方每一次农民反抗,都在表述地主违反合同所激怒的尊严,都在诉求自己的‘自由’权利”。[插图]但这种事没有发生于下列社会:土地产权以亲戚关系和惯例为基础的,或以某亲戚团体称王称霸于另一亲戚团体为基础的。
  • 宗族和封建制度都在不同时期发挥主权和统治的功能,尤其是在中央国家式微时。它们都可提供地方安全、司法和经济生活的组织。但封建制度更为灵活,因为依据的是合同,更能组织决定性的集体行动,因为其等级分明。跟宗族中的权威不同,封建领主的权利一旦获得合法确认,便不需要持续的重新谈判。
  • 但此类解释经常引申新的疑问,为何有些宗教价值首先在社会中获得提倡,并深入人心。教会攻击延展的亲戚关系,就是一例,这些价值并不起源于基督教原则。毕竟,同是基督徒的君士坦丁堡东正教,并没有设法改变婚姻和遗产的法律。所以,紧密相关的亲戚社区在拜占庭统治的地区存活很久。
  • 这些建制消失于西欧,归功于教会的物质利益和权力。教会对社会价值的控制,变成了为己谋利的工具。从这个角度看,经济龟站在宗教龟的上面;但从另一角度看,宗教龟又站在更为底下的经济龟上。
  • 不管其动机是宗教的,还是经济的,天主教会变成了独立的政治参与者,其建制化的程度,远远超过其他社会的宗教权力。
  • 中国从没发展出超越祖先崇拜或鬼神崇拜的本土宗教。
  • 宗教发明一开始就塑造了印度和穆斯林世界,成为政治权力的重要制衡。但在伊斯兰教逊尼派的世界,以及印度次大陆,宗教权力从没凝聚成国家之外的中央官僚机构。

第17章 法治的起源

  • 弄清法律和立法之间的差异,对理解法治是至关重要的。
  • 法律是凝聚社区的有关正义的一组抽象规则。在前现代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威据信是超凡的,或神权,或古老习俗,或自然。
  • 另一方面,立法属于现在所谓的制定法(positive law),它在发挥政治权力的功能。就像国王、男爵、总统、立法院、军阀,凭借自己的权力和权威,在制定和执行新的规则。
  • 如果有高于任何立法的现存法律,方能说有法治的存在。这意味着,拥有政治权力的个人必须接受法律的束缚。
  • 法律的最初理解,即制定者是神权、古老习俗或自然,指的是人们不得更改法律,但可以为特殊情境作出妥善解释,有时还是必须的。现代时期,随着宗教权威的走低,自然法信徒的锐减,我们开始将法律视作人造的东西,但必须经过严格程序,以确保它符合基本规则的广泛共识。
  • 法律和立法之间的差异,现在相当于宪法和一般法律之间的差异。前者具有更严格的要求,例如绝大多数人的投票同意。
  • 法治是政治秩序中的另一组件,以限制国家权力。对行政权力的最初制衡不是民主集会或选举,而是人们坚信统治者必须依法行事
  • 一方面,统治者在法律范围内行事,或以法律的名义行事,这可提高自己的权威。另一方面,法律可防止他们做随心所欲的事,不能只考虑私人利益,还要考虑整个共同体的利益。
  • 所以,政治权力的欲望经常威胁法治,从17世纪避开议会自筹税收的英国国王,到20世纪以法外行刑队来对付恐怖主义的拉丁美洲政府,皆是如此。
  • 在当代发展中国家,最大政治缺点之一就是法治的相对软弱。
  • 当代国家的所有组件中,高效法律机构也许是最难构建的。军事和征税的机构,天然来自人类基本的掠夺本能。军阀组织民兵向社区榨取资源,这并不困难。
  • 但最重要的,法律机构必须被视作合法和权威的,不仅在普通人眼中,而且在更有力的精英眼中
  • 现代资本经济世界的涌现,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既存的法治,缺乏高效的法治是贫困国家不能取得较高增长的主要原因。
  • 经济学家谈论法治时,通常指现代产权和合同执行。[插图]现代产权是指个人拥有的财产,可自由买卖,不受亲戚团体、宗教当局、国家的限制
  • 没人会做长期投资,除非知道自己的产权是安全的。
  • 显而易见,如果政府觉得自己在各方面都享有主权,不受既存法治的束缚,那么无人可阻止它充公自己公民或外国贸易伙伴的财产
  • 如果普遍的法律规则,一旦牵涉到强大的精英阶层或最强大的政府本身,就无法得到执行,那么产权或贸易的安全可能只是空头支票。
  • 确保技术持续进步的其他建制(如科学方法、大学、人力资源、研究实验室、鼓励探险和试验的文化氛围,等等)尚未问世时,单凭良好产权所创造的生产效率增长仍然有限,因此不能假设技术的持续进步。
  • 首先,在技术持续革新的当代世界,虽然没有至高无上的法治,“足够好”的产权仍足以创造高度的经济增长。其次,在马尔萨斯式世界中,即使有现代产权和法治的存在,还是无法取得如此的增长,因为限制增长的约束出自其他地方。
  • 最终,谈论法治时一定要弄清法律对象,即是说,受法律保护的法人群体。
  • 所以,说17世纪法国没有法治是不正确的,但法律并没认为平民也是法人,也享有与贵族相同的权利。美国初创时也是如此,否定非裔美国人、妇女、美洲原住民——除了拥有财产的白人男子——的选举权。民主化的过程逐渐拓展法治范围,以包纳所有的居民。
  • 住在法治国家的幸运儿,往往不懂它如何首次涌现,误把法治的外表当作法治的实质。例如,“相互制衡”是强大法治社会的特征,政府各部门监督彼此的行为。但制衡的正式存在,并不等于强有力的民主统治。
  • 法庭可被用来阻挠集体行动,如当代印度,其冗长的司法上诉可拖死重要的基建项目。它又可被用来对抗政府的愿望,以保护精英利益。
  • 哈耶克被称作当代自由至上主义的教父,但自由至上主义者并不反对规则。根据哈耶克,“共同规则的存在使社会中个人的和平共处成为可能”。
  • 社会中的知识,大部分具有本地特性,再向整个社会扩散,没人能掌握足够信息来预测法律或规则改革后的效果。
  • 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不是自上而下的理性计划的结果,而是在数百或数千分散个人的互动中自发产生的。那些个人尝试各式规则,保留有效的,拒绝无效的。社会秩序产生的过程是递增、进化、分散的,只有借用无数个人的本地知识,有效的“大型社会”方能出现。
  • 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本身便构成一种自发秩序,“毫无疑问,人们发现可以制作或更改法律之前,它已存在良久”。事实上,“个人学会观察(和遵守)行为规则之后的很久,才用语言将之表述出来”。
  • 哈耶克由此锁定法治的本质:代表整个共同体愿望的既存法律,高于当前政府的意志,它限制着政府的立法范围。
  • 他主张在大多数社会中,法律以自发的进化方式发展,这种自然生成的法律应该优于有意识制定的法律
  • 哈耶克认为,法律在社会规则分散演变的基础上获得发展,这一基本见解在广义上是正确的,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但法律发展有重要中断,只能以政治权力的干预来解释,而不是“自发秩序”进程的结果。
  • 社会从部落组织过渡到国家组织,法律的意义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部落社会中,个人之间的正义有点像当代国际关系,以竞争团体的自助为基础,没有更高级别的第三方执法。相比之下,国家层次的社会恰恰有如此的执法者,那就是国家本身。
  • 罗马帝国终结后的英格兰仍是部落组织,由盎格鲁人(Angles)、西萨克逊人(West Saxons)、朱特人(Jutes)、凯尔特人(Celts)等组成,尚无国家。
  • 早期君主没有武力的垄断,也不能对部落单位执行强制规定。他们不把自己当作领土的统治者,只是民众的国王——如盎格鲁人的国王(Rex Anglorum)。
  • 6世纪末,本笃派(Benedictine)的修道士奥古斯丁(Augustine)抵达英格兰,基督教便开始破坏盎格鲁——萨克逊的部落组织。
  • 受伤和报复都是集体的,报复对象不一定是行凶者,他的近亲通常就也足够。赔偿金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争端,以防升级,成为无休止的血亲复仇或部落间的仇杀。
  • 现代法庭的遥远起源就是调停血亲复仇的氏族聚会。
  • 基督教传入日耳曼部落后,给道德带来了深远启示。基督教的英雄是和平圣徒和烈士,不是武士或报仇的征服者;其传道的普遍平等,又相悖于部落社会基于荣誉的等级制度。基督教有关婚姻和遗产的新规则,不仅破坏部落团结,还创造新社区观念,其成员不再忠于亲戚团体,而分享共同信仰。国王的概念也从共同祖先团体的领袖,变成广大基督徒社区的领袖和保护人。
  • 教会通过信徒的捐献获取愈来愈多的财产。教会领袖争取将圣俸传给孩子,加入地方的氏族和部落的政治运作,都变得不可避免。
  • 教会职位经手这么多的财富,本身也变成可供交易的珍贵财产,该做法叫作圣职买卖(simony)。
  • 日耳曼异教徒皈依基督教,就像阿拉伯或突厥部落社会中不信者之皈依伊斯兰教,向哈耶克自发秩序的理论提出了有趣挑战。浏览哈耶克的相关阐述,找不到点滴的宗教因素。然而众所周知,在犹太教、基督教、印度教、穆斯林的社会中,宗教是法律规则的重要来源。
  • 11世纪的国王不是领土统治者,更像分散封建秩序中伙伴中的老大。
  • 历史学家约瑟夫·斯特雷耶认为,中世纪时,早期国家的创建涉及法律制度和财政制度,而不是军事组织;军事动员促进国家建设,则要等到早期现代。在某种意义上,法律机构甚至早于财政机构,因为国王法庭是国王收入的最重要来源之一。国王提供平等正义的能力——不像惯例法中,依据受害者社会地位而定不同的赔偿金——加强了自己的威望和权威。
  • 中央国家的法律功能,对英国后来的产权发展和国家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 13世纪早期,有人提出国王在全国范围享有司法权,低级法庭的司法权来自国王的委托。原告偏爱把诉讼送到国王法庭,久而久之,领主法庭慢慢失去对土地租佃纠纷的司法权。
  • 其他欧洲国家没有发生类似的改变。尤其在法国,领主法庭保留对土地租佃纠纷的司法权,直到法国大革命。
  • 和平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服从法律,不是因为做了理性的利弊计算,恐惧处罚;而是因为相信法律基本上是公平的,在道德观念上已习惯于遵守。如果相信它是不公平的,他们就比较不愿服从。
  • 要建立规范化的法律秩序,不但国王接受,老百姓也愿接受,宗教就很有必要。
  • 如果国王不情愿执行针对精英的法律,或心有余而力不足,法律的合法性就会受损,不管其来源是宗教、传统还是习俗,这是哈耶克和他的自由至上主义追随者所疏忽的。
  • 英国很早就完成了从惯例法到现代法律制度的过渡,让人印象深刻,这构成了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其他欧洲国家在13世纪完成类似过渡,但依据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即来自《查士丁尼法典》的民法。欧洲大陆的过渡,其关键也是天主教会的行为。

第18章 教会变为国家

  • 最深刻意义上的法治意味着:社会产生共识,其法律是公正和既存的,能够约束其时统治者的行为;享有主权的不是统治者,而是法律;统治者的正当权力只能来自法律,方才享有合法性。
  • 在我们的世俗现代之前,在政治秩序之外,公正法律的最显著来源是宗教。
  • 宗教权威只有独立于政治权威,基于宗教的法律才能约束统治者;如果宗教权威组织涣散,或国家控制着教会的财产及教士的任免,那么宗教法律更有可能是在支持而不是限制政治权威。
  • 要理解法治的发展,不但要看宗教规则的来源和性质,还要关注宗教权威的组成和建制化。
  • 欧洲的法治植根于基督教。欧洲国家出现之前,罗马就有颁布权威法律的基督教主教(pontiff)。欧洲关于婚姻和遗产的规则,最初不是君主所规定的,而是来自像教皇格里高利那样的个别人士。
  • 基督教起初只是一个千禧宗派,在其存在的头三个世纪受到残酷的迫害,先是犹太人,再是罗马政治当局。到公元313年,君士坦丁(Constantine)皈依基督教,它从非正统宗派一下子变成罗马帝国的国教
  • 罗马帝国的西部遭到异教野蛮人的征服,宗教和政治权力又一次分开。西方政权的孱弱给予天主教更多的独立机会,教皇哲拉修一世(Gelasius,492—496年在位)在教条中争辩,高级教士拥有比君主行政权更高的立法权。
  • 政教合一(Caesaropapism)是一种制度,它的宗教权威完全服从于国家,像基督教向罗马国教的转化。
  • 拜占庭的东罗马帝国是现代东正教的老祖宗,也是政教合一称号的发源地。它始终不变,直到土耳其在1453年征服君士坦丁堡。
  • 到了11世纪初,西方基督教世界的大部都已变成实际上的政教合一。
  • 政教合一的实际意义是指政治当局对教会享有委任权
  • 11世纪晚期,天主教开始独立于政治权力。领衔带头的是一位名叫希尔德布兰德的修道士(Hilderbrand),后来他成为教皇格里高利七世(1073—1085年在位)。
  • 他们认为,教皇应对所有的基督徒和政治当局行使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力,并有罢免皇帝的权利。他还宣称,任命主教的唯一机构是教会,而不是世俗当局。
  • 根据希尔德布兰德,教会一定要实施改革,才能独立于政治权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严禁教士、主教结婚和生儿育女。他攻击常见的宗教纳妾和圣职买卖,它们让教会职位变成了可供交易和遗传的财产。
  • 成为格里高利七世后,他把教士独身订为教会的正式原则,并迫使已婚教士在教会义务和家庭义务之间作出选择。
  • 教皇格里高利的目标是想在教会内终止腐败和寻租,所以攻击家族制的根源,即主教和神父的生儿育女。他的思维逻辑无异于中国和拜占庭依赖太监、奥斯曼帝国从家人手中夺走军事奴隶。
  • 如果在忠于国家和忠于家庭之间作出选择,大多数人出于生物本能会选后者。所以,减少腐败的最直接方法,就是禁止官员组织家庭。
  • 在1075年的教皇宣言中,他要将罢免主教和世俗教职的权利从国王手中收回。神圣罗马皇帝亨利四世的答复,是要将他罢黜,“下台,下台,你这个受诅咒的”。格里高利的回应是将皇帝逐出教会。[插图]很多日耳曼君主和一部分主教支持教皇,迫使亨利四世在1077年赶来格里高利在卡诺莎的住所。他足足等了三天,赤脚站在雪地,以求教皇的宽赦。
  • 但这历史上的著名冲突,仅靠个人意志是解释不清的。天主教会成为自治的政治参与者,其重要背景是欧洲普遍的政治软弱。
  • 拜占庭的东正教及其在俄国的正统继承者,不得不接受其所在帝国的监护。相比之下,西方教会位于政治上分崩离析的意大利半岛,北方邻国的日耳曼人也是散沙一般,神圣罗马帝国只取得名义上的统一。11世纪的法国并不团结,无法果断地干涉教皇政治。这段时期的教会虽然没有自己的军事力量,但很容易在周边政治体的相互竞争中合纵连横。
  • 格里高利被迫与诺曼同盟一起撤回南方,于1085年死于萨莱诺(Salerno),身名俱败
  • 最终达成协议的是1122年的沃尔姆斯宗教协定(Concordat of Worms),皇帝基本上放弃叙任权,而教会承认皇帝在一系列世俗事务上的权力。
  • 叙任权斗争对欧洲后续发展非常重要。首先,它允许天主教会进化成现代的、等级制的、官僚化的、依法而治的机构,如法律历史学家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Berman)所认为的,还为后来建国者树立了榜样。
  • 教会也纯洁自己的行止。教士的独身制消除了将圣俸授予亲戚和后裔的诱惑,并给教职出售涂上新的道德色彩。
  • 教会可以什一税(tithe)的形式征收税赋,由于教职人士脱离地方氏族的政治,而变得更善于处置自己的财政资源。它还显示出真正国家的特征,有时组织自己的军队,在确定领土中(尽管很小)行使直接司法权。
  • 教会对世俗事务的介入,当然未因叙任权斗争而告结束。世俗统治者也在继续设法操纵教皇职位,安置自己的候选人,例如14世纪的阿维农教皇(Avignon)。随着时间的推移,又出现新式滥权,最终为宗教改革铺平道路。
  • 与世界任何其他宗教机构相比,天主教在适应性、复杂性、自治性、连贯性方面的建制化更为高级
  • 叙任权斗争对欧洲法律和法治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第一,教会阐述系统性的教会法规取得合法化;第二,教会创造了建制化的精神权威的单独领域。
  • 与皇帝发生冲突时,格里高利和继承者没有自己的军队可以调动,只能通过呼吁合法性来加强自己的力量。于是,教皇派发动了一次对法律源头的搜索,以支持教会享有普遍司法权的主张
  • 搜索结果之一是11世纪末,在意大利北部的图书馆内重新发现《查士丁尼法典》(Corpus Iuris Civilis)。[插图]迄今,《查士丁尼法典》仍是民法传统的基础,不管是欧洲大陆,还是受其殖民或影响的其他国家,包括从阿根廷到日本。很多基本的法律常识,如民法和刑法、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差别,都可从中找到起源。
  • 天主教会通过统一教会法规的概念而取得国家属性,又通过发展行政官僚机构,而变得更像一个国家。
  • 现代职位的特征之一是职位和官员的分离,职位不是私人财产,执掌职位的只是领薪官员,身受所处等级制度的纪律约束;职位依功能而分,执掌职位要有技术专长。如我们所知,所有这些都是秦朝以来中国官僚制的特征,尽管有不少“职位”在后续朝代中重新家族化了。
  • 教会的叙任权从世俗政权的手中获得解放,教士独身制又得到强行的实施,自此以后,教会的官僚制特征愈益明显。
  • 9世纪卡洛林王朝崩溃之后,权力四下分散。到格里高利改革时期,欧洲的政治秩序见证了逆转的开头。权力流向一系列的地区领袖,当地方领主在10世纪末纷纷建造城堡时,又受到进一步的分割。庄园——基本上自给自足的生产和军事的单位,以领主的城堡和土地为中心——变成整个欧洲的统治来源。
  • 格里高利的改革不仅向领土国家提供了官僚和法律的榜样,并鼓励他们发展自己的建制。
  • 欧洲国家今后发展的是负责制政府还是专制政府,将取决于这些阶层能否顶住中央君主的压力。
  • 欧洲国家建设的特征之一,是很早就非常依赖法律。法律在国家制度成长方面,既是动机,又是过程
  • 专家习惯于认为,战争和暴力是欧洲政治发展的主要动力。这在早期现代肯定没错,其时,专制主义的兴起与军事动员的财政需求休戚相关。但在中世纪,国家获得合法性和权威,靠的是分配正义的能力,其早期机构多为执法部门。
  • 1215年男爵们在兰尼米德(Runnymede)对抗国王约翰,强行施加《大宪章》(Magna Carta)。他们这样做,不是作为只想为自己争取豁免权的军阀。他们期待统一的中央政府,通过国王法庭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 现代宪法的合法性来自某种民主的批准程序。这套法律可被看作扎根于永恒或普遍的原则之中,在亚伯拉罕·林肯看来,美国宪法就是一例。[插图]但多数现代宪法对其合法性的最终来源都有点隐约其词。[插图]从实用角度看,那些原则的解释仍然取决于政治上的争论。到最后,借民主取得合法性的行政和立法的机构,其权力仍然要受制于借民主取得合法性的宪法。后者取决于更严格的社会共识,如某种形式的超多数选举
  • 在最近发展中,各国政府也要受制于跨国法律机构,如欧洲人权法庭(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和国际战犯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不过,与国家层次的法庭相比,它们的合法基础比较暧昧
  • 包括以色列和印度的自由民主国家中,宗教法庭仍在家庭法上享有司法权。但这只是例外,宗教权威不得参与法律制度是普遍规则。
  • 宗教权威的分开存在,使统治者倾向于承认,自己不是法律的最终来源。
  • 当时,宗教和世俗的领域互不分离,阐明社会共识就不得不使用宗教语言。在宗教扮演较为局限角色的今天,无可避免地,必须通过其他途径来确定社会共识,譬如通过民主选举
  • 无论用宗教语言还是世俗语言,法律始终是广泛分享的正义规则的表述。
  • 西欧出现的法律传统明显不同于东正教。影响后来政治发展的不是基督教本身,而是西方基督教所采用的特别制度。
  • 东正教的主教继续接受皇帝或本地统治者的任命,教会在总体上也从没宣告自己的独立。不像西方的教会,东正教从未丧失罗马法的传统,也从未宣称法律有高于拜占庭皇帝的至上地位。
  • 现代化的不同组件,并不全是某种一揽子解释的一部分,它们并非都是伴随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而来的。独立城市和新兴贸易的需求,促使了现代商业法律的发展。但法治一开始不是经济力量的产品,而是宗教产品。

第19章 国家变为教会

  • 在中国,宗教并不反映社会和文化的共识,毋宁说是社会抗议的手段
  • 。中国的国家轻易掌控各式祭司团体,从不承认比国家本身更高的宗教权威。所以,中国没有基于宗教的法治的历史基础。
  • 中国的传统以法家思想为基石,中国人心目中的法律主要是制定法(positive law),也就是皇帝所颁布的王法。
  • 7至8世纪陆续颁布的《唐律》,不提法律的神圣来源,只说法律是世俗统治者所制作的,以控制百姓的行止和避免自然和社会的失衡。
  • 宗教权威在地方上享有极大影响,几乎每一项社会事务都需要他们的服务。他们从不臣服于国家,或成为国家的雇员,但也无法凭借建制化的等级制度来采取集体行动。
  • 在这两个传统中,法律都植根于宗教,只有一位上帝,行使普世的司法权,是所有真理和正义的源泉。这两个传统,再加上犹太教,都深深倚靠宗教的经典,其基本社会规则很早就被编纂成书。
  • 在穆斯林和基督教世界,法律并不像中国那样出自政治权力,而是来自对政治当局享有统治权的上帝。穆罕默德生前可能已是部落的统治者,但在阿拉伯伙伴的眼中,他的权威并不在他所指挥的军队,而在他是上帝启示的使者。
  • 跟穆罕默德一样,最初几位哈里发集宗教和政治的权力于一身,这在倭马亚朝代始终如此。该朝代结束时,政治和哈里发的权力才开始分隔。其时,倭马亚王子逃离阿拔斯王朝,在西班牙建立了分立的西方哈里发政权。阿拉伯帝国的不同省份,随着岁月的消逝而逐一分离出去,哈里发的权力只达首都巴格达和周边地区,甚至变成掌权军事指挥官的傀儡。
  • 到了11世纪,哈里发和在领土中行使政治权力的人分享权力。真正的掌权者——世俗君主——披上了“埃米尔中的埃米尔”的头衔。通过立法上的巧立名目,哈里发声称把世俗权力委托他人,以换取自己在狭窄宗教事务中的权威。
  • 伊斯兰教的世界实质上是政教合一,而不是神权。世俗统治者掌控权力,请哈里发和乌里玛来到自己领土,帮助管理伊斯兰教法。
  • 逊尼派的传统内,有四家主要的穆斯林法律学派,相互竞争,在哲学上各持己见,其地位起伏有赖于权力的惠顾。乌里玛一直没有形成建制化的等级制度,无法建成单独法律传统和穆斯林等级制度,以罗马教皇的方式向政治权力提出挑战。
  • 卡迪应用伊斯兰教法,但其裁决必须依赖世俗当局的执法。
  • 在理论上,奥斯曼帝国日益增长的世俗法律从属于伊斯兰教法,需要接受宗教权威的审阅。哈里发在理论上高于苏丹,但在实际上却依赖苏丹。
  • 因为日益增长的商业社会需要越来越多的规则,实际上的宗教法律反而遭受排挤。
  • 今天普遍认可的法治至少有两层分开的意义:第一,遵守产权和合同的法律,允许商业和投资的发生;第二,统治者和统治阶级自愿接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
  • 马穆鲁克和奥斯曼苏丹都承认,他们的权力受上帝创建的既存法律的限制。但在实践中,他们在解释法律以袒护自己私利时,仍享有相当大的余地,尤其在财政严峻时期。对税收的迫切需求,促使他们违反长期的法律规范。
  • 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分权只是隐喻性的。行政官拥有强制权力,可召集军队和警察来执行他(她)的意志。司法部门的权力,或身为法律监护人的宗教权威,体现在可向统治者提供合法性,以及作为社会共识保护人而获得广泛支持。
  • 格里高利七世可迫使亨利四世来卡诺莎,但实际上无法罢免这个皇帝。对此,他必须依赖军事同盟,比如嫉妒亨利四世的日耳曼君主和意大利南部的诺曼国王。
  • 叙任权斗争的结果是个复杂的混合体,既有物质因素,也有道德因素。最终,拥有军队和经济资源的世俗统治者,被迫与具有部分经济资源但全无强制权力的精神领袖达成妥协。
  • 穆斯林乌里玛的权威在于可向苏丹授予合法性,就像教皇的权威。遇上继承权的斗争,这种权威就变得非常重要。
  • 不管是印度还是穆斯林世界,传统的法治都没能在现代化之后继续幸存,对后者来说尤属悲剧
  • 穆斯林的法治传统发生更为彻底的中断。奥斯曼政府像英国人对待印度法律那样改革伊斯兰教法。它从1869年到1876年编纂了马雅拉法典
  • 与灵活不定的体系相比,在严密编纂的体系中,法官作用完全不同,其重要性下跌
  • 1877年的奥斯曼宪法将伊斯兰教法降为各种法律之一,剥夺了它赋予政权合法性的作用。
  • 凯末尔(Kemal Ataturk)和土耳其共和国兴起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废除伊斯兰王朝,以世俗民族主义取代土耳其国家的伊斯兰基础。
  • 独立后的印度法律一直都其貌不扬——像是现代和传统法律的拼凑物,以讲究程序和慢条斯理而声名狼藉。
  • 回到伊斯兰教法的呼吁,与其说是反拨时钟,倒退回中世纪的伊斯兰教,倒不如说是在祈求政治权力遵守规则的平衡社会。
  • 现代的强大国家,如果没有法治或负责制的制衡,能够成功实施完完全全的暴政。

第20章 东方专制主义

  • 在王朝中国,没有皇帝承认法律权威的至高无上,法律只是皇帝自己颁布的制定法。换言之,没有对皇帝权力的司法制衡,遂给暴政留下充分余地。
  • 中国制度中的合法性来自何方?中国历史充满无数起义、篡位、内战和改朝换代的尝试。然而,中国人始终返回平衡,让他们的君主掌控巨大权力,这样做的原因何在?
  • 中国王朝历史的后续世纪就是一段持久的斗争史,防止这些制度的衰退,抵制权贵为自己和家庭谋求特权的权力家族化。
  • 秦汉时期就已到位的现代国家制度,遭受严重的崩溃,政府重又家族化。汉朝之后的继承国,多半由贵族家庭掌控,他们将亲戚安插在主要职位,竞相攫取更多权力。重新统一中国的隋唐两朝的创始人,杨坚和李渊,都出自这个阶层。
  • 像大部分继承国,隋朝和唐朝早期都操纵在贵族手中,他们官居要职,统帅军队,掌控地方政权。这个精英由北方军事贵族组成,其成员与鲜卑等野蛮血统进行广泛的通婚。605年重新建立的科举制度,只是敷衍了事,在招纳非精英进入仕途上乏善可陈。
  • 但帝国中心区域的内战导致了人口的大量损失和经济衰退。帝国再也没有获得全盘恢复,权力流失到愈益自治的边境节度使。中国政治制度始终保持文官政府对军队的控制,但从此时开始像罗马帝国,强悍的将军将辖下的藩镇当作权力基础,追求自己的政治前程。
  • 中国、中东和欧洲,因为邻接中亚辽阔的大草原,而遭遇周而复始的衰落——野蛮人征服——文明复苏
  • 只有欧洲先进“野蛮人”前来征服,方才刺激中国政治制度酝酿更为根本的改革。
  • 从隋朝开国的581年到12世纪的宋朝晚期,中国最普遍的政治发展之一是家族政府的逆转,中央集权得以复原到西汉的古典官僚制
  • 在法治不存在的地方,精英成员通常比普通人面临更多危险,因为在上层赌注更大、权力斗争更激烈。这就是武则天治下的情形,她向中国的古老贵族家庭撒出恐怖的天罗地网。
  • 她发挥了重要作用,把隋和唐初的家族精英赶走,代之以非贵族官员。
  • 她对唐宋过渡的贡献,表现在她清洗实际上和受怀疑的贵族对手,大大削弱他们的人数,使整个贵族阶层变得孱弱,从而为安禄山的叛乱铺平道路。
  • 叛乱来自身受其害的唐朝贵族家庭。武皇后迅速予以镇压,然后设置间谍和告密者的网络,厚赏检举者,从而对整个贵族阶层实施恐怖统治。
  • 她任用酷吏广泛从事现在所谓的“法外扑杀”(extrajudicial killings)。等恐怖发作完毕,她又把矛头指向酷吏头目,把他们也给杀了,这一切为她建立新朝铺平道路
  • 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主权国家的合法性来自不成文的社会契约;在这份契约中,每个人放弃随心所欲的自由,以保障自己的生命权,否则就会面对“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
  • 人类愿意放弃大量自由,将相应程度的酌情权力授予皇帝,让他施政,以保障社会和平。他们宁愿这样,而不愿看到历史上一再出现的交战状态。其时,寡头强人一边彼此厮杀,一边尽情剥削自己的臣民。
  • 前现代社会的统治者,其合法性可来自多方面。在狩猎采集和部落的社会,它通常是某种形式的选举的结果,参与的如果不是全体成员,就是主要氏族。或者,部落的长者开会来投票决定谁当领袖。
  • 王朝合法性的其他主要来源是宗教。
  • 通常,这些宗教机构在政治当局的掌控之下,别无选择,只好确认。但在权力斗争时期,这些宗教权威又可通过授予合法性的能力,而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 中国不同于其他文明,因为天命涉及的既不是选举,也不是宗教赋予的合法性。
  • 在中国,是否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天命是否只是军阀权力斗争的事后核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
  • 个别领袖的统治能否享有“朝代”的称号,往往要等很久才能得到历史学家的确认,从而使当时颇为可疑的政权赢得合法性。
  • 但皇帝和强悍军阀之间的道德距离还是非常遥远的。前者是合法统治者,他的权力得到大家的自愿服从,后者只是暴力的篡位者。
  • 皇帝必须遵循理想前任的榜样,还必须拥有马基雅维利所谓的成功君主的美德。显而易见,未来皇帝必须是天生领袖,能激励他人追随自己的权威,敢于冒险以实现自己的目标。最常见的领导能力是指挥军事(武功),所以有很多王朝创始人都是以军事将领起家
  • 但与其他文明相比,中国又比较不重视军事威力。儒家心目中的理想人选,是饱学的士大夫,而非粗野的军阀。觊觎皇位者,如果展示不出对儒家价值的恭敬和自身的教养素质(文治),便招揽不到宫廷内外各式派别的支持。
  • 中国的社会精英没有投票批准新朝代,但在潜在统治者的权力斗争中,仍发挥重要的幕后影响。天命并不总是授给最残忍最暴虐的军阀,虽然这样的人不时在中国上台执政
  • 一旦呈现某人拥有天命的社会共识,其合法性通常不会受到挑战,除非出现异常。在这一方面,中国的政治制度远比周遭的部落社会先进。
  • 皇帝收到天命后,其权力实际上是无限的。然而,中国皇帝很少充分行使他们的权力。暴政永远可能,但往往不是现实。

第21章 “坐寇”

  • 坐寇知道,如果不做短期的掠夺,反而向社会提供稳定、秩序和其他公共服务,让它在长远时期变得更加富饶,更能承担税赋,自己也就得到更多的收获
  • “流寇定居下来,向百姓提供政府服务,这出自他的理性自私。这理性自私将使他从社会中榨取最大化的资源,以供自己的享用。他将使用垄断的强制权力,攫取最大化的税赋和其他勒索。”
  • 统治者就是坐寇,从社会中榨取最大值的税赋,除非在政治上受到阻止
  • 很多中国统治者对治下的百姓,表露出可被称为仁慈或忍让的态度,或儒家所谓的“仁”
  • 中国有悠久的抗税历史,儒家的传统更认为,重赋代表了国家的道德缺陷。
  • 很多税赋归当地消耗(纳入预算),其余的运到逐级而升的粮仓,最终抵达首都(先在南京,后在北京)。纳税人承担的运输费用,往往超过所运货物的价值
  • 户部人手不足,根本无法控制或理解这个制度。作为土地税基础的土地清查,实施于朝代早期,但并不齐全,之后又没有更新。人口增长、所有权变更、地理变化(洪水淹没或开辟荒地),很快使人口登记册过时。像其他民族,中国人也非常擅长于隐藏资产,并策划掩饰收入的计谋。
  • 皇帝征税和没收的无限权力常常是闲置的。它的使用多在朝代初期,皇帝正在巩固权力,与早先的对手一一算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宫廷经常需要那些精英的合作,便在早先没收财产的地区实施显著较低的税率。
  • 奥尔森假定,任何统治者都想获得税收最大化。这反映了现代经济学的普通假设:最大化是人类行为的共同特征。但这是时代倒错,将现代价值向历史投射,当时社会并不一定同享这种价值。
  • 如果没有如战争所引起的急需,他们经常满足于让睡着的狗继续躺着,仅仅征收应付正常需要的税赋。
  • 所有大型机构,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公司,都必须转授权威。这样做时,位居行政等级顶端的“领袖”,便会对机构失去相当程度的控制。
  • 这种权威转授是不可或缺的,因为统治者从来没有足够的时间或知识作出国内所有的重要决定。
  • 从1420年开始,他们组织成奥威尔式(Orwellian)的秘密警察,全名叫东缉事厂,受东厂掌印宦官的管辖,在朝代晚期演变成“极权恐怖主义的机关”。
  • 中国政治制度没有任何政治负责制的机制——没有地方选举或独立媒体,以保证官员的诚信。因此,皇帝不得不将一套自上而下的中央控制系统,叠放在另一套之上。虽然如此,他仍然无法取得对国家的严密控制。
  • 明朝不愿和不能征收它所需要的税赋,最终导致它的倒塌。
  • 科举制度的根源可追溯到汉朝,但在隋、唐、宋初,出仕人选仍局限于精英家庭的小圈子。到了明朝,科举制度才成为进入政府的主要途径,赢得了威望和自主,使之成为所有后世科举制度的榜样。
  • 中国的官僚机构树立了一个模版,几乎所有现代的官僚机构都是它的复制品。
  • 然而,这些才干优长、组织良好的官员在为一位独裁者服务。他无须遵守任何规则,大笔一挥便可否决仔细谋划出来的政策。他们面对皇帝变化无常的处罚和清洗,只有很少高官得以结束自己的任期,而没有受到羞辱。
  • 后代皇帝不能有相当于总理的助手,只好亲自与掌管实际工作的数十部门打交道。这个制度在精力充沛、巨细无遗的明太祖手中,尚能勉强运转;在能力较差的后代统治者手中,简直就是一场灾难。
  • 明神宗(万历皇帝)是最不堪者之一。他自1572年到1620年的漫长统治,正好对应着明朝的式微。
  • 他也非常贪心,挪用国家财政来支付私人费用,例如建造壮观的定陵。17世纪早期的军事危机中,国家储备仅剩二十七万两银子,他自己名下却累积两百多万两。
  • 但明朝和中国其他历史时期的经验,提出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在没有法治或负责制的情况下,良好统治能否长久。
  • 制度中唯一正式的负责制是向上的,即对皇帝负责。地方官员必须担忧,宫廷如何看待他们的表现,但绝对不会在意普通老百姓的意见,因为后者无法依赖司法或选举的程序来反对自己。
  • 法治和负责制制衡国家权力,从而减少政府表现的参差不齐。它们约束最好的政府,但也防止坏政府的失控。
  • 对经济增长而言,宪政意义上的法治并不是必须的
  • 虽然土地不时被征用,尤其是在朝代初期,但国家得以维持几十年“足够好”的产权,在农村的征税也尤其偏低。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有足够好的产权,以支持异乎寻常的经济增长。

第22章 政治负责制的兴起

  • 负责制政府意味着,统治者相信自己应对治下的民众负责,应将民众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 正式的负责制只是程序上的:政府愿意屈服于限制其随心所欲的机制。
  • 早期现代时期,欧洲国家建设者方才投入等同于中国和土耳其的工程——建造强大的中央国家,在全国领土上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并宣称主权。这些努力开始得很晚,始于15世纪末,成于17世纪末
  • 国家主权的理论来自学者的笔尖,如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和霍布斯。他们主张,真正享有主权的不是上帝,而是国王。
  • 总的来说,欧洲君主在此项工程中遇上更大阻力,与中国或土耳其相比,欧洲社会中其他政治参与者组织得更为严密。
  • 他们并不享受无限的征税权力,为了资助战争还要向银行家借钱。
  • 欧洲国家建设的迟到,恰恰是欧洲人后来享受的政治自由的来源
  • 如果没有权力和利益的潜在平衡,使参与者认为它是糟糕选择中最好的,单凭思想观念,还不足以建成稳定的自由民主政体。
  • 强大国家既执行法律,又受法律和立法机关的制衡,这种奇迹全靠社会上不同的政治参与者彼此之间维持大致的均势。
  • 我们所理解的现代立宪政体,就是这些不受欢迎、计划之外的妥协的结果。
  • 第三波始于西班牙、葡萄牙和土耳其在20世纪70年代的民主过渡;到70年代和80年代,再转移至拉丁美洲和东亚;随着1989年后东欧共产主义的倒塌而抵达顶峰
  • 民主政体是最为合法的,甚至是唯一合法的,这种思想已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民主宪法在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和前共产主义世界获得重订,或首次制订。
  • 现代宪政民主的故事经常基于胜利者的观点,即老是依据英国和其殖民衍生品美国的经验
  • 在所谓的“辉格史观”(Whig history)中,自由、繁荣和代议政府的同步成长,被视为人类制度无可阻挡的进步,其始于希腊民主和罗马法律,铭记于大宪章,虽受到斯图亚特王朝的威胁,但在英国内战和光荣革命期间,获得了捍卫和昭雪。这些制度通过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再输给世界各国。
  • 强调征税在驱动负责制政府出现上的首要作用,大体是正确的。
  • 问题在于,像所有仅从单一国家历史出发所作的论证一样,它不能解释议会制度为何出现于英国,而缺席于情形相近的其他欧洲国家。这种史观经常导致评论家断定,已然发生的事必然发生,因为他们不清楚导致特别结果的复杂背景关联。
  • 15世纪到17世纪,欧洲发生巨大的政治变动,导致强大国家的兴起,可与中国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的国家建设媲美。
  • 大量金银来自西班牙在新大陆的殖民地,经济货币化在迅速流行。
  • 贸易增长开始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从1470年到19世纪初,西欧商船的规模增长十七倍。[插图] 这段时期的一开始,多数欧洲政体只是“领地国家”(domain states)。国王的全部收入来自自己的领地,只占他名义上统治疆土的一小部分。行政人员很少,来自国王家庭。实际权力分散在各级封建属臣手中。他们都是自治的政治实体,保持自己的军队,向自己的百姓征税,在地方上主持正义。如果自己是强大的男爵,就提供服务给国王。如果自己是较低等级的属臣,就提供服务给男爵。他们不是以税赋而是以自己的鲜血来履行义务,或亲自披挂上阵,或率领侍从。事实上,大多数贵族因此而免缴税赋。
  • 这段时期的一开始,多数欧洲政体只是“领地国家”(domain states)。国王的全部收入来自自己的领地,只占他名义上统治疆土的一小部分。行政人员很少,来自国王家庭
  • 实际权力分散在各级封建属臣手中。他们都是自治的政治实体,保持自己的军队,向自己的百姓征税,在地方上主持正义。如果自己是强大的男爵,就提供服务给国王。如果自己是较低等级的属臣,就提供服务给男爵。他们不是以税赋而是以自己的鲜血来履行义务,或亲自披挂上阵,或率领侍从。事实上,大多数贵族因此而免缴税赋。
  • 到这段时期结束,大部分欧洲政治秩序已转化成国家体系。领地国家转化成缴税属国,君主的收入不仅来自国王自己的领土,而且来自他所能征税的整个疆域。
  • 地方领主的自治受到严重限制,现在需要缴税,而不再提供服务。中央政府向农民直接征税,从而破坏了领主与农民的传统关系。欧洲教会的地产都被国家夺走,国家直接控制的领地显著增加
  • 该变化的速度和程度颇不寻常,在很多方面可与东周时期的中国媲美,不同处只在最终幸存国家的众多,而不是大一统帝国
  • 早期现代的国家除了基本治安和正义,没有提供多少服务。它们预算的大部用在军事开支。
  • 公元前第一个千年的中期,中国从少量贵族驾驶战车的战争,过渡到向全民征募的步兵战争。在12世纪和13世纪,类似的技术过渡也在欧洲发生,披甲戴盔的骑兵由配备弓矛的大批步兵所取代。
  • 欧洲封建主义的整个等级结构,受到承继下来的法律的保护,将主权和权力有效地分配给各式从属政治体。农民受一系列封建法律和义务的束缚,主要是欠自己领主的。国王没有征募农民的法律权利,事实上,他甚至不能征募自己领土上的农民。因为后者的义务定得十分详细,可能没有军事服务
  • 欧洲君主并不觉得自己可攫取精英的财产,因为后者可援引基于封建契约的古代权利。
  • 中国君主从事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任意处决当朝的行政官员,迁移整个区域的人口,疯狂清洗贵族对手。出现此类行为的唯一欧洲宫廷是俄罗斯。这种不受节制的暴力要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方才变得流行。
  • 欧洲的国家发展必须应付限制国家权力的全套法律,懂得这一点很重要。欧洲君主试图扭曲、违反和回避有关法律,但其选择仍受成熟于中世纪的既存法律的限制。
  • 为了投入战争,国家必须以愈益增大的规模动员资源。对资源的需求,导致更高水平的征税,想方设法将更多人口和社会资源纳入征税范围。财政资源的管理,促使国家官僚机构的扩大和机构的愈益合理化,以谋求最高效率。
  • 欧洲历史此时的政治发展,体现在集权国家和抵抗团体之间的互动。如果抵抗团体单薄且组织不良,或被国家收买去帮助榨取他人的资源,那里就出现专制政府。如果抵抗团体组织良好,中央政府无法颐指气使,那里就出现较弱的专制政府。如果抵抗团体与国家不相上下,那里就出现负责制政府,他们坚持“无代表即不纳税”的原则:愿意提供实质性的资源,但一定要参与如何使用的决策。

第23章 寻租者

  • 17世纪晚期,路易十四的英国和荷兰对手,把法国看作幅员辽阔、富有、强大、野心勃勃的陆地强权,时时在威胁整个欧洲的自由,有点像冷战期间美国人眼中的苏联。
  • 法国君主政体是欧洲国家建设进程中的急先锋,为建立现代中央行政国家打下基础。
  • 同时,政府寻求资金的对象,即法国社会,也无法反过来坚持负责制的基本原则。原因在于,不同经济阶层之间缺乏社会团结,或社会资本。
  • 贵族以真正的政治权力和财富作为代价,得以保留自己的社会地位
  • 18世纪早期,法国国家日益增强的权力践踏了个人权利,首当其冲的是产权。但它的做法,却是典型的欧洲方式,即通过操纵法律制度,而不是罔顾法律、纯用强力。

第26章 更完美的专制主义

  • 尤其在弗拉基米尔·普京兴起的21世纪初,俄罗斯联邦成为政治学家所谓的“选举式威权”政权。
  • 布尔什维克革命之前,俄罗斯已发展了强大的中央国家,其行政权力只受法治或负责制立法的软弱约束。布尔什维克之前的俄罗斯,其取得的专制主义的性质,不同于法国或西班牙的旧政权,更接近于前现代中国或奥斯曼。
  • 公元第一个千年末期,俄罗斯国家起源于乌克兰的基辅地区,基辅曾是主要的贸易站,连接北欧和拜占庭帝国等
  • 它的持续存在中断于13世纪30年代末,其时,拔都可汗和速不台率领的蒙古军队侵占俄罗斯,基辅遭到彻底摧毁
  • 蒙古占领持续了将近二百五十年。很多当代俄罗斯人,被问到为何他们的国家和政治文化迥然不同于西欧时,立即把责任推到蒙古人身上。
  • 如侯爵德·屈斯蒂那(de Custine)。他坚持俄罗斯应被视作“亚洲”强国,它与蒙古人、奥斯曼人、库曼人和其他亚洲人的互动,对它的成型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 蒙古入侵对俄罗斯后续的政治发展施加了重大影响,且多半是消极的。
  • 它切断了俄罗斯与拜占庭和中东的贸易和思想交流,后者曾是俄罗斯宗教和文化的来源。也阻碍了它与欧洲的联系,这意味俄罗斯没像西欧那样,深入参与相关的历史进程,比如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
  • 蒙古占领大大延误了俄罗斯的政治发展。基辅遭到彻底摧毁后,基本上需要重头开始,当代乌克兰的基辅地区曾是俄罗斯老祖宗的定居点。蒙古人抵达之前,俄罗斯国家已经开始分裂。政治权力向无数自称为王的小封地流散,又因蒙古占领而获得确认。俄罗斯的重心从黑海北部的欧洲本都地区(pontic)转向东北部,当地的莫斯科大公国崛起,成为政治舞台上的中心角色
  • 他们招募俄罗斯的领主成为自己的征税官,包括将来创建俄罗斯国家的莫斯科大公。他们以自己的掠夺策略,训练数代的俄罗斯领袖。事实上,他们通过联姻而融入俄罗斯人口的基因。
  • 教会和国家的利益相互吻合,后者提供赞助和权力,前者鼓吹后者作为“第三罗马”的合法性。
  • 自己没有农奴的个人,欲自由拥有土地,会受到政府愈来愈多的限制。要想得到土地,必须先变成贵族。一旦成为贵族,便能自动获得农奴,以及维持这一制度的义务。
  • 彼得大帝是推行现代化的伟大人物,在很多方面促使俄罗斯“欧洲化”,并使之成为欧洲政坛中的主要角色。

第27章 征税和代表权

  • 现代政治秩序的三个组件——强大且有能力的国家、国家从属于法治、政府对所有公民负责
  • 整套制度一旦到位,它所创建的国家如此强大,如此合法,对经济增长如此友善,以至成为推向全世界的模式。

第29章 政治发展和政治衰败

  • 人类社会对制度持强烈的保守态度,不会每过一代就把台面上的赌注一扫而光。
  • 政治制度得以建立,往往出于非政治原因(经济学家称之为政治制度的外部因素),我们已看到若干案例。其中之一是私人财产,它的出现不仅为了经济,还因为宗族需要土地埋葬祖先以平息死者灵魂。同样,法治的神圣不可侵犯,在历史上全靠法律的宗教起源
  • 国家在中国和欧洲出现,根源就是当代国际体系所竭力阻止的无休止战争。没有这些外部因素,仍想重建这些制度,往往举步维艰。
  • 共享的本性不能决定政治行为,但可限定可能的制度性质。这表示,人类政治取决于人类重复的行为模式,既横跨文化又纵越时间
  • 人类及其灵长目祖先,一直生活在基于亲戚关系的大小社会群体中。生活得如此长久,以至社会合作所需要的认知和情感,都已进化成人类的天性。
  • 人类天生的社会交往建立在两个原则之上:亲戚选择和互惠利他
  • 亲戚选择原则,又称包容适存性原则,是指人类会大致根据共享的基因比例,对跟自己有遗传关系的亲属(或被认为有遗传关系的个体)做出利他行为
  • 互惠利他原则是指,随着与其他个体的长时间互动,人类会发展出共同的利害关系。跟亲戚选择不同,互惠利他不依赖遗传关系,而是依赖重复、直接的人际互动,以及从这类互动中产生的信任关系。
  • 在缺乏其他更为非人格化制度激励的情况下,这些形式的社会合作是人类互动的预设模式。一旦非人格化制度出现衰败,这两种合作又会重现,因为这是人类的本性
  • 我所谓的家族化,就是指基于这两项原则的政治用人。所以,当中国汉朝末年皇亲国戚充塞朝廷,当土耳其禁卫军让自己的儿子入伍接班,当法兰西王国卖官鬻爵制造世袭产业,只不过是自然的家族制原则复辟了。
  • 人们核算如何可获最大私利,从而制定理性规则,与他人一起履行社会契约
  • 在某种意义上,制定和遵循规则是在走捷径,可大大减少社交成本,允许高效率的集体行动。
  • 我们制定和遵循规则的能力很像我们的语言能力:规则的内容是传统的,因社会而异;但规则的“内在结构”和我们的接受能力却是天生的。
  • 人类倾向于将内在价值注入规则,这有助于说明社会的保守和顽固。
  • 人类天生具有暴力倾向。从存在的第一瞬间,人类就对其同类行使暴力,就像他们的灵长目祖先。
  • 社会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控制和转移暴力。政治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调控暴力出现的层面。
  • 人类天生追求的不只是物质,还有承认。承认是指对他人尊严或价值的承认,又可称作地位。
  • 追求承认或地位的奋斗,往往不同于为物质的奋斗;地位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即经济学家罗伯特·弗兰克(Robert Frank)所称的“地位性物品”(positional good)。[插图]换言之,只有他人都处于低级地位时,你才算拥有了高级地位。像自由贸易的合作游戏是正和,允许大家都赢;然而,追求承认或地位的斗争却是零和,你的增益一定是对方的损失。
  • 人类政治活动的大部分都以寻求承认为中心。
  • 人类历史中的施暴者,往往不在寻求财富,而在追求承认。
  • 所有的社会都制造现实的心智模型。这些心智模型在不同因素中——时常是无形的——寻找因果关系,为了使世界更清晰、更可预言、更容易操纵。在早期社会,这些无形因素是精神、魔鬼、上帝、自然,时至今日则演变成抽象概念,像地心吸力、辐射、经济自利、社会阶级等。
  • 共享的心智模型,尤其是宗教,在促进大规模集体行动方面是至关重要的。建立在理性自利上的集体行动,解释不了世界上客观存在的社会合作和利他主义。
  • 他们忽视了宗教的历史作用。它曾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允许超越亲友的合作,成为社会关系的来源。此外,世俗的意识形态,如马列主义和民族主义,已在很多当代社会取代宗教信仰,呈现出不相上下的破坏能量,也能激发强烈的信念。
  • 现实的心智模型一经采纳就很难变更,即使出现不利的新证据。
  • 几乎所有已知的人类社会都有某种形式的宗教信仰。这表明,宗教很可能植根于人的天性。
  • 没有案例显示,宗教价值是超越物质利益的。
  • 以长远的历史观点看,政治发展遵照同一模式:不同人类群体所使用的政治组织发生了变异,较为成功的——能发展较强的军事和经济力量——得以取代较不成功的
  • 跟生物进化一样,竞争对政治发展至关重要。如没有竞争,就不会有对制度的选择压力,也不会有对制度革新、借鉴、改革的激励。导致制度革新的最重要竞争之一是暴力和战争。
  • 社会对现存制度的历代投资,导致双重失误:不仅没能调整过时的制度,甚至察觉不到已出毛病。社会心理学家称之为“认知失调”
  • 这两种政治衰败——制度僵化和家族制复辟——经常同时发生。现存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即家族化官僚,会极力阻止改革。如制度彻底崩溃,往往又是他们,凭借其荫庇关系网络出来收拾残局。
  • 民主允许非精英,至少在理论上,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力。但通常,精英和非精英的组织能力有云泥之别,从而阻止了后者的任何果断行动。
  • 考古证据显示,族团层次社会早已掌握农业技术,但持续几代仍坚持狩猎采集。个中原因似乎又是既得利益者。平等的族团层次社会中,分享食物相当普遍,一旦出现农业和私人财产,就难以为继。定居下来的第一户,其生产的粮食必须与族团其他成员分享,反过来摧毁了转向农业的奖励。
  • 农业的生产效率,高于狩猎采集。所以,改变生产方式将使全社会更加丰裕,但会剥夺部分成员的免费享用。
  • 社会能否实施制度变革,取决于能否分化手握否决权的既得利益群体。
  • 有时,经济变化削弱现存精英,加强赞成改制的新精英。
  • 功能失调的均衡可持续很久,由此说明,暴力为何在制度革新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
  • 经典的看法认为,政治就是为了解决暴力问题。[插图]但有时,要把阻挡制度变革的既得利益者赶走,唯一办法却是暴力。
  • 人类对暴毙的害怕强于获利的欲望,由此激发在行为上的深远变化
  • 很难同意经济动机(如实施大型水利工程)是国家原生形成的原因。相比之下,无休止的战争,或害怕较强群体前来征服,促使自由骄傲的部落成员走进集权国家,倒是入情入理的解释。

第30章 政治发展的过去和现在

  • 经济和社会的现代化一旦超越政治发展,政治衰败就会发生,因为现存政治制度无法容纳动员起来的新兴社会群体。
  • 先在威权统治下实现经济现代化,再在政治制度上开放民主竞争。
  • 约在1800年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出现,世界发生了巨大变化。在那之前,生产力因技术革新而持续增长、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美事是靠不住的。事实上,它几乎不存在。
  • 如果假设生产力的改进非常有限,社会就会陷入零和的世界,掠夺他人资源往往变成获得权力和财富的更佳途经。
  • 但人口过剩问题的最终解决,还得依靠饥荒、疾病和战争。
  • 在全世界范围,人口因疾病而经历大幅度的滑坡。其中一次发生于罗马帝国末期,那时它面对野蛮部落的入侵、饥荒、瘟疫。另一次发生在13世纪,蒙古侵占欧洲、中东和中国,并把瘟疫带到世界各地。
  • 掠夺有两种:享有强制权力的人,可通过征税或赤裸裸的偷窃,夺走社会其他成员的资源;或将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去攻击和偷窃邻近社会。为掠夺而组织起来,增强自己的军事或行政能力,往往比投资于生产能力更为有效。
  • 考古学家斯蒂芬·勒布朗指出,史前社会中的战争和暴力不断,原因就在于人口老是超越环境的支撑能力。换言之,多数人宁可打仗,也不愿挨饿。
  • 事实上,掠夺要求紧密合作,这一事实又是发展政治组织的最重要动机之一。
  • 中国今天在经济上迅速增长,但三条之中只拥有一条,即强大的国家。
  • 考虑到政治衰败,在某一历史时刻取得成功的社会不会始终成功。自由民主制今天可能被认为是最合理的政府,但其合法性仰赖自己的表现
  • 现代民主制的缺点有很多,呈现于21世纪早期的主要是国家的软弱。当代民主制太容易成为僵局,什么都是硬性规定,无法作出困难的决策,以确保自己经济和政治的长期生存
  • 民主的印度发现,很难整修自己行将崩溃的公共基础设施——道路、机场、供水和排污系统等——因为既得利益者借用法律和选举制度横加阻挠。欧盟的重要成员发现,显然已负担不起自己的社会福利,但无法作出削减。日本累积了发达国家中最高水平的公债,仍然没有采取措施,以消除经济中阻碍未来增长的僵硬。
  • 还有美国,它无法认真处理长期的财政难题,像健康、社会保障、能源等,似乎在政治上日益陷入功能失调的政治均衡。每个人都同意,必须解决长期的财政困境,但消弭赤字而必需的增税或削减开支,仍受到强大利益群体的阻挠
  • 国家制度的设计基于相互制衡,使难题的解决变得尤其困难,加上美国人在意识形态上的僵硬,使之束缚于既定的对策范围。
  • 但有重要理由相信,政治负责制的社会将胜过没有政治负责制的。政治负责制为制度的改善提供和平途径
  • 英明领导下的威权制度,可能不时地超越自由民主制,因为它可作出快速决定,不受法律和立法机关的挑战。另一方面,如此制度取决于英明领袖的持续出现。如有坏皇帝,不受制衡的政府大权很容易导致灾难。这仍是当代中国问题的关键,其负责制只朝上,不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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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Sep 09, 2025 19:05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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